关于对《浙江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批复
2020-12-08
关于对《浙江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批复,
关于对《浙江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批复
囯渔检(法)函〔2011〕21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实施〈浙江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的函》(浙海渔船函〔2010〕1号)收悉,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规定,需做以下修改:
将第1章第1节1.1.2第二款修改为:“船长大于或等于7m 但小于12m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沿海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
请你局修改后即可发布施行《浙江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并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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