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7 | 编辑:E航小辉 | 阅读:1434 | 分享: |
以下为华泰海事就装货港散货短量索赔的经验分享,去年他们已处理了几起案件,当中即使散货短量不超过0.5%,收货人仍以装货港短装为由提出短量索赔。
关于装货港散货短缺的新判决
广州海事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Y72MC第871号指出承运人应就少于提单数量0.5%的短缺承担责任。
在本案,托运人提供了一份在装货港的水尺检验报告以证明承运人在明知货物短装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法院认为承运人在事件中疏忽大意,不接受承运人提出0.5%贸易允差的辩护。本判决已被上诉,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判决依据:最高法院的意见
2017年6月16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践座谈会上作出总结讲话。有关承运人对散货短量的责任,其观点之一是在承运人对管货义务不存在任何非谨慎义务过错的前提下,承运人可提出按水尺检验0.5%内贸易允差的免责辩护。
相反,如果有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过错,例如提单是根据托运人的声明和LOI在装货港短装的情况下签发的,承运人0.5%贸易允差的辩护原则上则不成立,即使短量少于0.5%。
最高法院意见的影响
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代表一家玉米进口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索赔,试图依照最高法院的意见获得赔偿。
广州海事法院对其中一个索赔作出了上述的判决,这无疑是鼓励了其他索赔人作出索赔,预计将来可能会有更多类似的索赔案件。
另一起在广东的类似案件,一家德国公司在一审中已被驳回了索赔。但中国法院后来在德国送达了传票,最终案件在双方接受的赔偿水平下解决。
建议
1.对于运往中国的散货货物,请确保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水尺检验报告不会向包括托运人、收货人和租船人在内的货物权益人披露,特别是由承运人安排或由船员自行准备的水尺检验报告。
2.请让船长和船员知道承运人在中国用装货港短装作为辩护理由是没有好处的。相反,这可能导致承运人承担责任。不应在装货港向任何人出示或提供水尺检验报告,包括由货物权益人委派的代表及检验人、海关、海事局、港务局、代理人等。
3.如果散货货物是运往中国的,建议将水尺检验报告命名为「初步信息通知」,而非「水尺检验报告」。也建议在该文件加上以下备注:「本初步信息通知并非一份证书或报告,不适用于谈判,也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
4.如托运人在装货港要求短量的LOI时,承运人应谨慎,因为这可能被中国法院视为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疏忽的证据。
5.建议船东在索赔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前开始和解谈判。
来源:信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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