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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3期中文目录及摘要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3期中文目录


《海商法》修改

王淑梅,侯伟: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3)


侯伟:关于将内河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 (11)


李天生,司星丽: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研究——以《海商法》修改为视角 (19)


曹姗,蒋正雄:东亚其他地区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 (32)


海洋法专题

李学文,张克宁:海平面上升情形对海洋法的影响及中国南海权益维护 (40)


冯旭: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随船护卫”导致的管辖权分配和豁免问题——兼论“艾瑞克莱谢号案”(50)


论文

王欣,初北平: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应对 (59)


郑新颖,王端端:外派海员基本权益与外派行业生存利益的博弈与平衡——以外派海员“社会福利费”为线索(68)


孙光,闫静茹:“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之司法应对(76)


孙思琪,戎逸: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立法范式与理论辨正(85)


蔡莉妍:海峡两岸海上搜救协同机制法律保障研究(97)


杜彬彬,张永坚:雇佣救助的法律地位 (105)

 

《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3期摘要

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王淑梅,侯伟(最高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内容提要: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工作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意义重大。《海商法》修改应当立意高远,要站在服务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海商法》具有特殊性和国际性,在立法技术方面区别于一般立法,要重视比较法研究、提高法律移植技术、处理好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海商法》实践性强,应积极回应法律滞后于实践的矛盾,充分关注现行法律漏洞,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海商法》修改;国家战略; 立法技术; 司法实践

 

 

关于将内河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

侯伟(武汉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正式启动,是否扩大适用于沿海、内河运输是修改研究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鉴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航运实践中存在着很大区别,且立法逻辑完全不同,为保持《海商法》第四章体例独立,建议将其改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专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建议增设单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沿海及内河货物运输;在起草相关条文过程中要注意立法技术,处理好立法与其他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海商法》修改;沿海货物运输; 内河货物运输

 

 

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研究——以《海商法》修改为视角

李天生司星丽(大连海事大学,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内容摘要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需要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通过对国际上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责任限制立法例的比较研究,从可适用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范围、适用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事故制责任限额模式、责任限额具体计算方式、最高责任限额的确定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立法模式的探讨。为最大限度地促进海洋油气开发安全、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严格的潜在无限责任原则为核心。责任限制的额度应当充分考虑水深、产量等综合因素,宜适当偏高。

 

关键词:海洋油气开发;赔偿责任限制; 潜在无限责任; 责任限额计算方式

 

 

东亚其他地区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

曹姗,蒋正雄(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考察东亚其他地区海事立法的主要法域,韩国已于2007年完成本国海商法的修订,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其海运立法呈现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航海过失免责得以维持以及运输单证多元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时应当顺应此种趋势,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为“接收至交付”,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并且规定海运单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东亚;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商法》修改

 

 

海平面上升情形对海洋法的影响及中国南海权益维护

李学文张克宁(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

内容摘要“陆地统治海洋”及“基线决定国家管辖海域范围”是目前国际海洋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然海平面上升不仅可使岛屿向岩礁甚至低潮高地退化,也会致使低海拔国家的沿海基线具有不确定性,引发了人们对于其可能导致的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外部界限及相邻或相向国家海域划界协议变化的担忧。由于南海独特的地理环境、复杂的领域主权纠纷以及尚未公布南沙群岛基线等特征,在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相关海洋法问题上,保护中国南海权益显得尤为迫切。中国应当通过促进包括条约法和习惯法在内的海洋法发展以维护南海权益,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南海权益,也将助力于国际法治发展。

 

关键词:海平面上升; 基线; 国家管辖海域范围; 海域划界; 南海权益

 

 

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随船护卫”导致的管辖权分配和豁免问题——兼论“艾瑞克莱谢号案”

冯旭(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随船护卫”可能导致沿岸国权利和船旗国管辖权的“对立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部分国家实践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上的一些不调和加大了这种对抗的可能性,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随船护卫”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豁免有无的判定。然而,目前还无特定的国际条约或习惯法规则对该问题进行规范,与之相关的发生在意大利和印度之间的“艾瑞克莱谢号案”目前也仍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审理过程中。由此,考虑到海上运输繁荣导致“随船护卫”数量和规模逐年攀升的趋势,论述及解答前述问题极富意义。总体而言,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随船护卫”特别是“随船护卫”导致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船旗国管辖权和沿岸国管辖权并行存在,彼此不存在优先关系,但这并不影响“随船护卫”人员的属事豁免地位。

 

关键词:“随船护卫”;管辖权分配; 属事豁免; 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艾瑞克莱谢号案

 

 

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应对

王欣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海上无人船舶的试验航行是研发成功并投入商业营运的必经之路。船舶智能化程度与船舶配员标准的对应需要长期的验证,对无人船舶研发试验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其应对展开研究,既能解当前无人船舶法律研究的燃眉之急,又是长久之计。对于处于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的法律地位界定、海上安全行政法规对无人船舶的适用障碍及应对、海上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无人船舶保险等方面分别加以分析,认为国际法和国内立法中的船舶定义都未规定船上人员这一要件,现行法律体系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无人船舶,但公法上需要在船舶检验标准和规范、船舶国籍取得条件、船舶配员、安全区域与警示、应急管理等方面针对无人船舶进行立法或调整,对于研发试验阶段无人船舶海上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船舶保险等民事法律制度也应做出相应完善。

 

关键词:无人船舶;无人船舶试验; 法律障碍

 

 

外派海员基本权益与外派行业生存利益的博弈与平衡——以外派海员“社会福利费”为线索

郑新颖王端端(厦门海事法院宁德法庭,厦门海事法院海事庭)

内容摘要: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由于外派机构的强制性介入,外派海员劳务实践中存在多个合同关系,当力量悬殊各方博弈后呈现在不同合同中的同一客体出现了不同归属时,面对海员基本权益保障与外派服务行业生存间的平衡,司法应作出怎样的回应?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入手,立足海员外派实践中的合同关系和法律规制,剖析博弈各方的立场角度和供需现实,探讨外派海员劳务合同中“社会福利费”的法律定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外派海员; 外派机构; 境外船东; 社会福利费; 管理费

 

 

“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之司法应对

孙光闫婧茹(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内容摘要:针对司法实践中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一方面,分析“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识别、法律适用及责任竞合等问题;另一方面,立足于现行法,提出司法实践中通过主体认定来识别法律关系并判断法律适用的一般观点,并根据“应然”视角下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原则,提出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以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劳务(劳动)合同;船员人身伤亡; 法律适用; 责任竞合

 

 

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立法范式与理论辨正

孙思琪戎逸(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大昂天海邮轮旅游有限公司)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邮轮旅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厘清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相应的纠纷解决具有基础性意义。《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作为中国邮轮旅游行业首个政府规范性文件,创设性地对邮轮旅游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与界定,总体上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立法范式。中国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双重管理模式的限制。旅行社、邮轮公司、旅游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合同基础分别是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及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是中国邮轮旅游法律制度完善的理想途径,应当妥善借鉴《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立法模式,构建相对完整的邮轮旅游法律制度。

 

关键词:邮轮;民事法律关系;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旅游服务合同; 船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峡两岸海上搜救协同机制法律保障研究

蔡莉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集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随着台湾海峡船舶通航密度的增加,两岸面临的海上搜救压力也日渐增大。构建有效的海上搜救协同机制对保障两岸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海上搜救协同机制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两岸在构建海上搜救协同机制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从主体制度、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三个法律保障层面着力探讨了完善海峡两岸海上搜救协同机制的实现路径。建立海峡两岸海上搜救协同机制应在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岸的搜救力量优势,畅通信息渠道,明确两岸搜救合作的目标、范围和机构,共享两岸搜救资源,共担两岸搜救任务。

 

关键词:海上搜救;协同机制; 法律保障

 

雇佣救助的法律地位探析

杜彬彬张永坚(北京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雇佣救助”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却普遍存在于中国海商法的教材之中,但是这些书籍并没有对其展开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审理的一例海难救助案件中对雇佣救助性质的理解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该案也凸显了明晰雇佣救助法律定位的重要性。通过分析《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得出雇佣救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结论。雇佣救助合同应该主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

 

关键词:雇佣救助;《海商法》;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编辑部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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