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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情况(2015年1月至2月)的通报


关于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情况(2015年1月至2月)的通报

海通航〔2015〕144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航运、水运、运管)管理局:

根据统一部署,全国各级海事部门正在按照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内河船舶违规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2015 年1 月、2 月份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各级海事部门在前期治理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从建立信息化数据库、试点扣船点和扣船水域建设、加强重点水域的现场检查、做好治理工作对接、预防节后反弹、持续做好召回等方面积极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

(二)2015年1至2月份,全国共出动海事执法人员26774人次,海事执法船艇10175艘次,检查船舶11846艘次,查处违法违规作业船舶223艘次,已完成处罚船舶103艘次、处罚船员30人次,共处罚金141.604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8人,其中4人行政拘留、4人取保候审。其中,辽宁海事局0艘,河北海事局1艘,天津海事局4艘,山东海事局9艘,江苏海事局0艘,上海海事局7艘,浙江海事局47艘,福建海事局92艘,广东海事局59艘,广西海事局0艘,海南海事局4艘,深圳海事局0艘,长江海事局0艘,黑龙江海事局0艘。查处的内河船舶所属的海事机构情况为:广东海事局51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19艘,福建省地方海事局94艘,安徽地方海事局21艘,湖北省地方海事局1艘,湖南省地方海事局8艘,浙江省地方海事局2艘,山东省地方海事局3艘,江苏海事局7艘,广西海事局6艘,长江海事局2艘,河南省地方海事局4艘,无法查实以及“三无”船舶5艘。

(三)根据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统计:1至2月份,发生在沿海水域的内河船舶事故6起。

1、1月3日约1924时,广西藤县个体所属“桂藤县货0428”轮(总吨:595,船长:50米,船籍港:藤县,内河A)靠泊广州港大干围码头装载余泥过程中,船尾起火并爆炸,造成1人重度烧伤,船尾机舱、生活舱和驾驶室烧毁,船体无进水,未造成水面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2、1月5日约0500时,一艘疑似内河采砂船(船名等相关资料不详,在进一步调查中)在辽宁葫芦岛绥中海域碰撞一艘木质渔船,造成9名船员落水,1人获救、8人失踪。肇事船逃逸。

3、1月12日0430时,原属广州佳航船务货运有限公司、船名为“佳航28”的非法运输船(总吨:628,船长:49.8米,原船籍港:广州,内河A,已注销但实际为个体所有且长期从事非法运输)从浙江省台州点灯驳载锚地装载约800吨黄砂开往大陈岛的过程中,在航经椒江口东南约10海里水域时,船舶翻沉,事故造成5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3人失踪,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4、1月16日约0325时,浙江省舟山市个体所有船“富海17”(总吨:498,船长:62.5米,船籍港:舟山,海船)装载船舶构件由南通驶往广州途中,途经舟山马目水域时,与装载石子由舟山驶往上海的巢湖籍内河干货船“皖江泰818”轮(总吨:988,船长:63米,船籍港:巢湖,内河A)发生碰撞,造成“皖江泰818”轮倾覆沉没,船上3人,2人获救,1人失踪,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5、2月6日2250时,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所有“中海18”轮”(总吨:2617,船籍港:蚌埠,总长:75.00米,内河A)空载由响水开往日照岚山途中,在灌河口21号灯浮附近与辽宁丹东市渔船“辽丹渔25845”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辽丹渔25845”轮沉没,5名船员失踪。

6、2月11日约2220时,福建省漳州市个体所有船“漳州货9039”轮(总吨:619,船舶种类:自卸砂船,船长:48.9米,内河A)从广东开往福建漳州途中,航行至厦门青屿南面附近水域(概位:24°21′.5N/118°07′.5E),因机舱进水船舶沉没,事故造成1人失踪.

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和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阶段性成效

在全国海事、运管(港航)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内河船舶专项治理工作正在逐步深入推进。部海事局派督导组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至22日对辽宁、河北、天津三地,2015年1月12日至16日对安徽省,1月27日至28日对上海市,1月26日至30日对江苏省等地的内河船舶违规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督导。了解全面治理中存在的难点与问题,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并与船籍港地方海事、运管部门就如何召回本船籍港内河船舶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在深入调研督导和全面分析各局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部海事局于3月4日在安徽组织召开了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全面治理现场办公,协调部水运局共同推动船籍港海事部门、运管(港航)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船公司及时召回其所属违规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此外,部海事局于3月5日起组织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跨辖区联合巡航执法行动,调动12艘大型海事船艇和有关机动船艇,对全国沿海内河船舶经常出没的水域进行重点巡查执法,从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内河船舶违规参与海上运输的治理力度。在系统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治理形势下,内河船舶的遣返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4年10月,部海事局通报的7月至9月江浙沪区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查获的257艘次船舶中,安徽省籍的76艘违规内河船舶全部召回至内河水域,江苏省籍的62艘已召回至内河水域,山东省籍的6艘中1艘已召回至内河水域,长江海事局辖区的6艘(包括自查查获的2艘)已全部召回至内河水域,合计已召回的占7月至9月查处总数的56.42%。2015年2月通报的2014年11月、12月查获的325艘次船舶中,安徽省籍的33艘中已召回31艘,江苏省籍的83艘中已召回36艘,合计已召回的占11月、12月查处总数的20.62%。此外,其它各相关船籍港地方海事局收到通报后,也正在积极联合运管部门督促船公司按要求召回。总体来看,在沿海海事部门的严格管理下,在船籍港海事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辛苦努力和积极作为下,被查处的违规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已有部分返回法了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全面治理现场办公,协调部水运局共同推动船籍港海事部门、运管(港航)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船公司及时召回其所属违规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此外,部海事局于3月5日起组织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跨辖区联合巡航执法行动,调动12艘大型海事船艇和有关机动船艇,对全国沿海内河船舶经常出没的水域进行重点巡查执法,从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内河船舶违规参与海上运输的治理力度。

在系统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治理形势下,内河船舶的遣返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4年10月,部海事局通报的7月至9月江浙沪区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查获的257艘次船舶中,安徽省籍的76艘违规内河船舶全部召回至内河水域,江苏省籍的62艘已召回至内河水域,山东省籍的6艘中1艘已召回至内河水域,长江海事局辖区的6艘(包括自查查获的2艘)已全部召回至内河水域,合计已召回的占7月至9月查处总数的56.42%。2015年2月通报的2014年11月、12月查获的325艘次船舶中,安徽省籍的33艘中已召回31艘,江苏省籍的83艘中已召回36艘,合计已召回的占11月、12月查处总数的20.62%。此外,其它各相关船籍港地方海事局收到通报后,也正在积极联合运管部门督促船公司按要求召回。总体来看,在沿海海事部门的严格管理下,在船籍港海事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辛苦努力和积极作为下,被查处的违规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已有部分返回法定内河水域,内河船舶在海上运输不断增长的现象得到了初步遏制。各相关单位还需认真研究辖区具体情况,主动作为,与船东和船公司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的检查和召回力度。

(二)仍然存在的问题

1、全面整治开展已四个月有余,但对于本港籍内河船舶的召回,各船籍港海事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行动还不一致、力度还需加大。如安徽省、江苏省的地方海事和运管部门通力合作,在接到情况通报后,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船公司将本港籍内河船舶召回。但有的船籍港海事部门行动滞后,对被通报的本省籍违规内河船舶没有及时反馈信息,甚至不管不问、迟迟不见采取任何召回或劝返措施;也有的形式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对是否有效没有持续督促跟踪。

2、沿海直属海事局对查处的内河船舶不向船籍港通报或者不及时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浙江海事局按照部海事局要求及时查处,及时通报;辽宁海事局通报滞后;其他如福建海事局等对每月查处的内河船舶,仅罚款了事,没有按照整治方案要求通报船籍港海事部门,以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和召回。由于不通报或者未及时通报船籍港海事部门,造成了船籍港海事部门无法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延误了有效管理时机,不利于管理合力的形成。此外,个别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对被通报船舶采取迫使返回内河水域的措施并反馈处置信息,直属海事局也无从知道最后的处理结果,不利于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协作机制的建立。

三、下一步活动相关要求

查处内河船舶违规参与海上运输,处罚、通报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要求内河船舶及时返回内河水域,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规范要求,在规定的内河水域从事合法经营,降低海上交通安全隐患,净化海上运输市场,促进海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各沿海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做好查处船舶的通报工作,加强与相关地方海事局的信息交流、通力协作,在查获内河船舶后,督促船公司及时召回其所属内河船舶,本着查获一艘召回一艘的工作精神,认真、耐心的做好查处内河船舶遣返至内河水域的工作。

(二)在加强整治召回的同时,各直属海事局要做好防控工作,防止内河船重新回到海上。各级海事部门要在控制现有违规参与海上运输内河船舶总量的基础上,督促内河船舶返回内河水域,防止新增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实现总体情况的逐步好转。

(三)各沿海直属海事局要积极配合跨辖区联合巡航执法行动,对于各海巡总队通报的疑似内河船舶,应在接到通报后,及时协助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的情况。各海巡总队做好反馈情况的登记,并按要求报送部海事局。同时,各直属海事局还要加强本辖区内采石宕口、采砂区的现场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安排海事执法人员驻守。

附件:关于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情况(2015年1月至2月)的通报.pdf

含:1.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月登记表

2.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协查通报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3月2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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