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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关于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

海通航〔20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自2014年10月31日起,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各局认真部署,积极行动,查处了一批违章内河船舶,促进了沿海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现将11月份、12月份全国专项治理活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通报详情见附件!

一、基本情况

(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治理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的通知》(海通航〔2014〕581号)印发后,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广东、广西海事局充分发挥管理一体化优势,充分利用和整合海事执法资源,合理调配船艇和执法人员,严把河流出海口,通过点线面结合、联勤联动,全面治理。江苏、浙江、上海海事局在7-9月份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发挥成熟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全面布控,实现管理的常态化。安徽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地方海事局通过约谈辖区航运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从业人员,严格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企业限期召回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落实船籍港海事部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全面治理工作。

(二)2014年11月和12月,全国出动海事执法人员28314人次,海事执法船艇8250艘次,检查船舶10128艘次,查处违法违规作业船舶325艘次,共处罚金196.595万元,行政拘留4人。其中辽宁海事局36艘、河北海事局0艘,天津海事局35艘、山东海事局8艘、江苏海事局8艘、上海海事局36艘、浙江海事局47艘、福建海事局59艘、广东海事局55艘、广西海事局2艘、海南海事局42艘、深圳海事局0艘,长江海事局0艘,黑龙江海事局0艘。查处的内河船舶所属的海事机构情况为:广东海事局所属62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所属81艘、福建省地方海事局61艘、安徽地方海事局所属46艘、湖北省地方海事局20艘,湖南省地方海事局16艘、浙江省地方海事局6艘、山东省地方海事局6艘、江西省地方海事局3艘、重庆海事局1艘,江苏海事局2艘,广西海事局3艘,长江海事局4艘,河南省地方海事局1艘。

(三)根据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统计:11-12月份,发生在沿海水域的内河船舶事故4起。1.11月11日约2212时,利比里亚籍“HANSASIEGBERG”轮(总吨:18326,主机功率:16600千瓦,船长:175.5米,船舶种类:集装箱船)装载集装箱货共10549吨从厦门港开往马尼拉港途中,在厦门港主航道16号灯浮附近水域(概位:24°21′.5N/118°08′.4E)与福建省漳州市个体所属运砂船“海润607”轮(总吨:1546,船长:70.4米,主机功率:1202千瓦,船舶种类:运砂船,满载排水量:2959.1吨,船籍港:漳州)发生碰撞,造成“海润607”轮右舷船壳板破损进水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2.12月3日2112时,浙江籍砂石运输船(船名不详,船长:60米)由辽宁绥中驶往浙江台州途中,在山东牟平酒馆正北约32海里(概位:37°59′.6N/121°47′.8E)处遭遇大风,船舶沉没,船上8人,其中4人获救,4人失踪。3.12月3日约2330时,安徽省芜湖市个体所有船“皖鸿运3898”轮(船籍港:芜湖,总吨:1045,主机功率:404千瓦,船长:63.6米,内河A)装载石子1700吨从舟山金塘驶出,途径西堠门北侧册子岛西侧水域(概位:30°06′.3N/121°54′.4E)时主机故障,船舶进水后沉没,船上3人,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70万。4.12月5日0230时许,安徽籍个体柳庆所有“皖颍上货1625”轮(船籍港:阜阳,总吨:653,主机功率:220千瓦,船舶种类:干货船,总长:55.8米,内河A)由南通驶往吕四途中,航行至长江#26黑浮附近自沉,船上4人失联。

二、主要成效和典型做法

(一)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联合治理。天津大沽口海事局联合海事公安、地方政府、边防武警开展水陆联合行动,集中查扣内河浮吊和内河船舶,并由边防武警落实专人看守,严防逃逸。天津海事局协调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南港管委会、东疆管委会积极参与内河船舶专项治理工作。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协调船舶和武警参与治理,提供物资和执法力量支持;南港管委会牵头全面取缔了辖区临时卸砂码头;东疆管委会将辖区水域内河船舶专项治理情况报市政府,推动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山东海事局以“平安海区”创建为载体,充分发挥创建活动办公室和搜救中心办公室的平台作用,进一步落实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深化海上非法运输、非法施工等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工作,对内河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上海海事局联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上海港砂石料码头和浮吊作业管理的通知》,通过加强对砂石料码头和浮吊作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内河船舶从事海上砂石料运输的源头管理,杜绝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到上海港码头和浮吊进行装卸或过驳作业。台州海事局于12月15日至12月19日开展为期一周的“猎狐一号”专项行动,通过蹲点值守、与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行为。

(二)加强安全宣传,营造活动氛围。天津大沽口海事局组织中国水运报、北方网等媒体对临港经济区方通码头非法卸砂作业进行曝光。山东威海海事局向社会公布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举报电话,打击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行为。长江九江海事局走访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船舶分公司,传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治理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芜湖海事局与安徽省航运商会联合召开内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座谈会,就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和部署,并向出席会议的12家内河航运公司负责人及航运商会负责人通报了前期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宁波海事局首先在内网首页设置工作专栏,确保活动相关进程和工作数据得到及时公布、持续更新,进一步营造开展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主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攻坚。辽宁营口海事局联合鲅鱼圈海洋与渔业局、边防大队、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及工商局等7家执法单位在望海渔港、珍珠湾、京东渔港及新装备制造产业园开展联合海岸线执法检查。河北秦皇岛海事局强化现场巡查,保证每周不少于三次的现场检查,并就个别渔港内存在砂石出运点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河北曹妃甸海事处密切联系当地公安、安监、海警和边防等单位,建立全方位、全时段的砂石运输船违法活动监控网络和砂石船碍航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向曹妃甸区公安局、打击盗采海砂办公室反映发现的海上盗采砂行为及地点,实现执法互联互通。

(四)严格执法,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山东龙口海事局依法完成对“苏连云港货1939”轮的行政处罚及处置工作,对船舶所有人处9.35万元罚款,并经烟台船舶检验局龙口分局检验出具《船舶拖航检验报告》后,由拖轮拖带遣返至连云港。浙江海事局严格按照部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档次相应幅度的上限对船舶经营人、船长、船员从重处罚。浙江台州海事局下发《台州海事局采运砂石船舶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台州海事局常见船舶违法行为办案处理指南(试行)》,切实加强内河船舶治理的法律指导。

(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长江九江海事局接到河北唐山海事局关于“九江籍‘恒泰7号’轮擅自逃逸”的信息通报后,当即通知船舶所有人陈某和船舶经营人黄冈市京海船务有限公司尽快到唐山海事局接受调查处理。江苏海事局海门海事处依法对2013年11月份协查的“洲航XXX”、“苏泰海XXXX”2艘内河船实施了行政处罚。安徽省地方海事局积极按要求开展抓源头管理,一方面通过约谈船公司、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督促公司协助沿海海事局做好江浙沪区域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整治中被通报船舶的调查处理,督促这些船舶按规定返回内河水域。另一方面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贯,采取高压态势,防止内河船舶再次从事海上运输。目前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效制止了安徽籍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不法行为。

(六)严把关口监管。浙江温州海事局在大门水域、瓯飞一期工程水域、凤凰山水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重点水域以及相关宕口、码头附近设置拦截检查点(线),明确船艇和人员,强化夜查、突击检查。辽宁丹东海事局在鸭绿江内及江海分界线以外设置2个检查点,采取全天候检查(包括夜间值守、巡查)等方式查处违章作业船舶并重点查处内河船舶海上作业行为,严厉打击了砂石作业生产违法行为。浙江海事局发挥指挥中心、海事处和海巡执法支队“三位一体”协同作战作用,确定了每月开展辖区集中执法行动,开展了连续48小时专项整治集中执法行动。

(七)加大案件移交力度。浙江海事局坚决将涉嫌无证驾驶、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1月已将2名内河船船员、2名砂石运输船船员移交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天津南疆海事局协调海事公安对有关人员采取了扣留身份证件等措施,要求各卸砂码头严格落实砂石运输船舶“一船一报告、一船一档案、一船一动态、一船一跟踪、一船一核查”的制度,严格遵守“不接卸不合格内河船舶、不接卸‘三无’船舶、不接卸超载船舶、不接卸未在海事部门备案船舶、不接卸‘四不’行为船舶(进出港不签证、不报告、不守听高频、不保持AIS常开)”的准则。

三、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专项治理活动已经开展两月有余,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存在不均衡、不同步问题,个别辖区仍未营造出良好的活动氛围,整治的成效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单位未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工作力度不够,以文件落实文件。对辖区非法装卸点、内河船数量等现状底数掌握不清,存在应付、等靠的工作态度;有的海事局对辖区的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仍然默认施工方雇用和接卸内河船运输的沙石,有的还受到举报。个别直属局每月小结及统计报表未按要求报送;还有的海事局对报表填写内容不理解,查处时间不填写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有的海事局工作不仔细,对查处的船舶没有在船舶登记系统进行核查就轻易填写船籍港不详,或者干脆空白不填写;还有的把海船当成内河船,如学军208、兴和源5、兴和源6、粤道浚1、河海368、粤广海货9823等。而这些在部海事局进行汇总统计时经过逐一查询,予以了纠正。这些都反映出思想上认识不足,工作上还不够仔细、不够深入。

主动作为意识不强,有推诿现象

一些砂石料装卸点藏身于沿海或河流入海口的人工或天然渔港内,管理涉及到海事、港口、渔政等多个部门的事权。个别海事管理机构存在推诿和视而不见,认为在渔港内装卸,不是海事的管辖范围;有的对辖区内河船舶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而造成内河船逃避查处。部海事局督导组于11月18日下午在辽宁葫芦岛娘娘顶渔港查获了正在装载石子的内河船舶“广通5686”轮(船籍港:安徽阜阳)。船员交待石子运往天津高沙岭港,且该船已经在辽宁葫芦岛港与天津高沙岭港之间往返了3个航次,往返一个航次约5天。19日凌晨约0400时,“广通5686”轮装满石子乘潮离开码头,驶向天津高沙岭港。20日上午约11:30时,部海事局的AIS系统显示“广通5686”轮以约4.7节的速度进入天津高沙岭港,随后通知天津海事局跟踪查处该船舶。值得注意的是本航次以及之前3个往返航次期间,“广通5686”轮均未受到海事部门的任何检查。

(二)查处取证手段不足

查处违法的内河船后,船员、船东不配合正常执法,船舶多无证书或者检验证书过期,查获之后难取证。海事部门无权对其人身自由实施控制,无专用码头或者锚地用于暂扣内河船舶,查处的内河船舶逃逸情况时有发生。对查处后的内河船舶如何处置,仍然存在怕麻烦、不想折腾的心态,不愿面对困难,没有主动寻找解决办法。多数时间采取锚地等待进一步处理方式,等被查处的船逃逸后发一则协查通报,不了了之。

(三)通报与反馈不及时,海事部门管理合力未形成

部分直属海事局查处违法参与海上水域的内河船舶,未及时通报或者不通报船籍港海事部门,造成船籍港海事机构无法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延误了有效管理时机,不利于管理合力的形成。此外,个别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反馈被通报船舶的处置信息,直属海事局也无从知道最后的处理结果。

(四)内河船舶AIS静态数据及使用情况普遍不规范

已经查处的违法内河船舶普遍存在着不开AIS,或者AIS静态信息不全或者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这些阻碍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添了管理难度。

四、下一步活动中应注意加强和改进的几个方面

尽管安全监管涉及到多部门、多行业,开展全面治理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的工作需要海事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参与,形成执法合力。但最主要应该发挥海事机构的主体作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力度,认真查扣违规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遏制违法行为。

(一)辽宁、河北、天津海事局应加大一线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打击辖区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违法行为。加强内河船舶进出或藏身于所谓渔港水域进行非法砂石料装卸点的监管力度,不能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广通5686”现象再次发生。

(二)抓住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做好全面治理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舆论宣传,建立海事部门、地方政府及安监、港口、渔政、公安、边防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同步检查执法,增强执法威慑力,形成依法严打的高压态势。船籍港地方海事部门抓住船员春节返乡的时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贯,督促内河船舶返回内河水域或不再参与海上运输。

(三)探索设立暂时扣押内河船舶的专用水域,加强暂时扣押内河船舶的监管。对被查处后的船舶,要在第一时间积极与船籍港的省级海事部门沟通,探索查处地海事部门与船籍港海事部门及船公司协作遣返的有效途径。要做到被查处船舶的公司,所属船籍港海事部门一对一负责,直到内河船返回到内河水域为止,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查处船舶重新参与海上运输。各单位将辖区的工作做法进行总结,并通过月度小结报部海事局,便于其他兄弟单位借鉴。同时,各地海事部门要加大对船舶的动态管理,船籍港海事部门对其辖区每一艘船舶重新核查AIS,纠正虚假AIS,保证静态信息正确填写,并要求正常开机。对于关闭AIS及AIS信息不正确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

(四)建立督察工作机制,强化对所辖各分支海事局(处)的明察暗访,督促一线执法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及时通报信息,保持海事执法标准的统一。

(五)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将管理中查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并形成记录备查。对违规为内河船装卸的码头、装卸点进行查处,对使用内河船从事海上运输的施工单位,要立即收回《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达到从根源上预防。船籍港海事部门应严格落实注册地海事部门的管理责任,采取措施尽快把《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月登记表》(见附件1)所涉及的325艘中本港籍船舶召回内河水域,并将召回情况由省级海事部门及时报部海事局。

(六)进一步提高认识,提高工作质量。在查处时对船舶信息进行详细核查,并与我局的船舶登记系统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核实。协查信息通报应由省级海事部门统一进行汇总通报,同时抄送部海事局。配合协查的海事局应在一个月内对协查请求办理情况进行反馈,同时抄送部海事局。

附件:关于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pdf

含:1.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月登记表

2.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协查通报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2月7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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