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6 | 编辑:E航网 | 阅读:753 | 分享: |
第二十八讲
本文以真实事故为例,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引导船公司和船员朋友从中看到不安全设备和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危害,加强重视,汲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更好地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2019年6月12日,中国籍“J**”轮在航行途中机舱发生火灾事故。经调查得知,该轮二管轮在值班期间拟进行过驳作业,将柴油从轻油舱驳到轻油沉淀柜。二管轮在开启进口阀、未开启出口阀的情况下启动了柴油驳油泵,泵内柴油在高压作用下瞬时从泵体安全阀喷出,溅到主机排烟管中部区域,柴油遇到热表面引起了火灾,并触发火灾报警系统。火灾造成两名船员受伤,船上部分设备、管路和线缆受损。
二管轮在J轮上一直负责柴油驳油作业,对相关操作规程比较熟悉,但因为对违章作业可能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导致本次驳油作业未严格按照船舶制定的《齿轮泵操作说明》进行操作,在未开启出口阀情况下启动驳油泵是造成火灾事故的人为方面的原因。
J轮柴油驳油泵无通往进口的回流通道,也无安全阀应有的钢球、弹箦和可调螺栓等部件,其安全阀保护功能完全丧失。驳油泵安全阀保护功能完全失效是造成火灾事故的设备方面的原因。
2019年7月4日,越南籍货船“T**”轮在中国某港靠泊期间,一名水手在清理舱口货物残留(木片)时,不慎掉入货舱(如图四),当场死亡,本起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经调查,该水手未按照高空作业或悬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作业,高空作业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该事故的发生。
T轮货舱深18米,无论是在舱口围还是在舱盖上作业,都属于其公司相关作业规定的高空作业,当事水手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带等安全措施。大副安排当事水手进行清理舱口围残货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舱口围或者舱盖清理残货属于高空作业,没有安排其他船员在现场看护协助当事水手。当事水手和大副违反了公司《操作规程》及相关作业规定,未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人为方面的原因。
船舶和公司对船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特别是对船员高空作业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有关培训负责部门和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及时必要的高空作业安全培训也是造成事故的管理方面和人为方面的原因。
1、
①建议公司岸基部门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岸基管理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和体系文件要求做好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抓好船岸人员培训,抓实船舶安全自查工作。
② 建议公司开展船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提升船员安全意识,让船员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危害性,从而做到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安全操作规程。
③ 建议加强船上作业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有关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学习,并加强对船舶船员落实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和培训效果的监控。
④ 建议高度重视船用设备的安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船用设备采购制度,加强监督。特别是一些不需要船检认证的设备,把好安全准入关,始终做到不安全设备不上船。
2、
在事发前,没人认为事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思想上存在侥幸心理,在工作中并不是每次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等安全事故真的发生后就只能追悔莫及。从上图可以看出,在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这名船员都没有安全防护意识,没有按要求采取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工作鞋等安全保护措施,可见在日常工作中更难做好安全防护。
建议我们船员朋友以事故为戒,时刻警醒,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技能。作业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万全准备;作业中做到持续监控,安全值守;作业后分析评估哪些方面做的好,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团队作业时发现不安全行为要大声说出来,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相互提醒,良好经验教训广泛分享。
主讲人:吴文正
编辑:山东威海海事局 梁勤华
审核:郭伟斌、李大泽
主讲人介绍
吴文正,2003年毕业于集美大学航海技术专业,2011年毕业于世界海事大学海事安全与环境管理专业。曾就职于湛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现就职于中国海事局安全管理处,高级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主任审核员。长期从事于海事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等海事监管工作。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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