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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台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通过VTS管理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拟通过桥梁的船舶需在过桥前15分钟增加报告船舶载重吨、实际最大吃水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进出港或移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向VTS中心书面报告: (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航时间。 前款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15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吃水以及航行计划。 第九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航员引航时,应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点等。 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六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越。 第十八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水上活动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经主管机关同意,VTS中心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九条 VTS 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条 VTS中心在需要时播发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VTS中心应船舶请求,可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TS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海门管理服务区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为VHF10,大麦屿管理服务区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为VHF73。 第二十三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应负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二)“报告线”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船舶通过时向VTS中心报告的界线,具体如下: 1、L1报告线:28°43′00″N /121°39′36″E与28°33′00″N /121°39′36″E两点间的连线。 2、Y1报告线:黄门山(136)与草屿灯桩两点间的连线。 3、Y2报告线:草屿灯桩与横址山灯桩两点间的连线。 4、Y3报告线:横址山灯桩与小乌星屿灯桩两点间的连线。 (三)“VTS管理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包括: 1、海门管理服务区:L1报告线以西、椒江大桥以东水域和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1)凉帽屿灯桩 (2)28°41′06″N/121°47′18″E (3)28°41′06″N/121°39′36″E (4)28°37′08″N/121°39′36″E (5)28°37′08″N/121°47′18″E 2、大麦屿管理服务区 为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1)草捆屿灯桩 (2)小乌岛西侧 (3)28°06′15″N/121°05′30″E (4)28°01′00″N/121°06′00″E (5)28°01′00″N/121°14′36″E (6)黄门山(136)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台州海事局发布的《关于船舶进出台州辖区各港口统一使用甚高频06频道的通知》(台海通航〔2004〕109号)同时废止。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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