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港内河港池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嘉兴港内河港池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兴港内河港池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内河港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港池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嘉兴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所辖水域内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船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五条 船舶应配备内河港池有效的航行资料,配备AIS的船舶,应正确输入船舶相关信息,并保持AIS正常工作。
第六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池前,应充分考虑航道等级、船舶富裕水深、桥闸净空高度等通航环境因素。
第七条 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及作业时,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八条 船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限速规定,保持了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航经闸桥、码头、施工水域、锚地等水域,应加强了望并谨慎驾驶。
第九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池闸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当符合闸桥通航安全技术要求,留有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富裕净空宽度和富余水深,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二)进出闸桥前,对主机、辅机、舵机、锚机、通信导航设备及拖带设备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船舶进出闸桥时,应从闸桥右侧通航孔行驶通过,并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通过;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事先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五)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停泊、作业和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时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十二条 拟进入内河港池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计划;航程不足24小时的船舶,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作业计划;作业计划报告可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第十三条 拖轮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船舶在进入内河港池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其动态;主管机关视情采取发布航行警告等有助于航行安全的措施。
第十四条 船舶在靠泊作业期间,应落实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及其它恶劣天气影响船舶作业安全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停止装卸货作业。
第十六条 在内河港池内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港池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内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的船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将船舶垃圾或船舶的残油、废油倾倒或排入水体。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航道、航标、助航标志及闸桥等水上交通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危险品作业码头须配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一条 台风期间和大风天气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船舶遇险后,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等信息,向主管机关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报告;附近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时或发现船舶遇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当船舶有沉没或其他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危险时,应尽可能驶离航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载运危险品船舶,是指载运危险品船舶是指载运的具有下列特征货物的船舶: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及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保护的货物。
(三)能见度不良及其它恶劣天气,是指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等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或其它因天气状况可能出现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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