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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6号  2010年12月8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6届会议于2009年6月5日分别以第MSC. 282(86)号和第MSC. 283(86)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下分别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82(86)号决议)

2.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83(86)号决议)


第MSC.282(86)号决议

(2009年6月5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2款,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在下文称《公约》)关于《公约》附则除第I章的规定以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第VIII(b)条,

在其第八十六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III(b)(i)条建议和散发的《公约》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公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根据《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上述修正案将在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政府表示它们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在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照《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发《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会员。


附  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部分

船舶结构

第3-5条-以含石棉的材料制成的新设备

1   以下列文字取代第2款的现有文字:

“从2011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船舶安装以含石棉的材料制成的新设备。”

C部分

机器设备

第35-1条-舱底水泵排装置

2   在现有第2.6.2款之后增加以下新的第2.6.3款:

“2.6.3   封闭式车辆和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排水设备亦须符合第II-2/20.6.1.4和II-2/20.6.1.5条。”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19条-船上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3   在第2.1款中,以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第.4项:

“.4  配备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以计划和显示船舶预定航程的航线,并且全程标绘和监测船位。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也可作为满足本款海图配备要求的设备。第2.10款所适用的船舶须符合该款祥述的关于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的配备要求;”。

4   在第2.2款中,在现有第.2项之后增加新的第.3和.4项如下:

“.3  按以下要求配备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1  2011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无论大小的客船;

.2  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无论大小的客船,不迟于201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3  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4  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3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3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和

.5  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每当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须处于运转状态;

.4   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可由主管机关随后自行决定免除而不用完全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5   在现有第2.9款之后,增加新的第2.10和2.11款如下:

“2.10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须按以下要求配备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1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2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

.3  2013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4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3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 000总吨的货船;

.5  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不迟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6  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不迟于2015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7  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50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8  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20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7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以及

.9  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除液货船以外的10 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8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2.11 当这些船舶将在第2.10款的第.5至.9项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永久退役时,主管机关可自行决定免除适用第2.10款的要求。”

第VI章

货物装运

6   将第VI章的标题改为以下文字:

“货物和燃油的装运”

第1条-适用范围

7   在第1款的开头增加“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等字,并将现有的“This”一词改为“this”。

第5-1条-物质安全数据单

8   以下列文字取代该条的现有文字:

“对于装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条所界定的油类或燃油的船舶,须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建议,在这些油类作为散装货物或燃料油装船之前,向船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单。”


附  录

证  书

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

9   在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10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的第3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NUC)

11  在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NUC)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5项如下: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NUC)

12  在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NUC)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第MSC.283(86)号决议

(2009年6月5日通过)

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2款,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 (在下文称《公约》)第VIII(b)条以及关于《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程序的、《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在下文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

在其第八十六届会议上,根据《公约》第VIII(b)(i)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审议了《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III(b)(iv)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通过对《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的附录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根据《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决定上述修正案将在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表示它们反对该修正案;

3. 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根据《公约》第VIII(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该修正案将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在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照《公约》第VIII(b)(v)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发《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附  件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附  则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附则的修改和补充

附  录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附则的附录的修改和补充

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

1   在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2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的第3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

3   在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5项如下: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附件6

MSC.271(85)号决议
(2008124通过)

通过对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
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其MSC.97(73)号决议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高速船规则”),该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X章下成为法定要求,

还注意到公约关于对1994年高速船规则修正程序的第VIII(b)条和第X/1.1条,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III(b)(i)条建议并散发的对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了2000年高速船规则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决定,根据公约第VIII(b)(vi)(2)(bb)条,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71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各有关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III(b)(vii)(2)条,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11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据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无误副本发送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不是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
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7
消防安全

1             在第7.17.1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新句:

“在200271或以后但在201111之前建造的具有拟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船舶,除按照表7.17.1和表7.17.3装运定为6.2类和7类危险货物及限量内*和免除数量**危险货物外,须在不迟于201111或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之日符合第7.13.3段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4章。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2             7.17-1的现有注释1由下列文字替代:

1          对于不适用封闭货运集装箱的第4 类和5.1类的固体。对于第236.18类货物,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对于第4类和5.1类的液体,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就本要求而言,封闭式可移动罐即为封闭的集装箱。”


3             现有的表7.17-3由下列表格替代:

“表7.17-3

7.17.3节中对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之外的各类危险货物所适用的要求

类别

 

 

 

 

 

 

 

 

 

1.1      1.62

1.4S

2.1

2.2

2.3  易燃的17

2.3 不易燃的

3  FP12 < 23°C

3  FP12 ≥ 23°C    to  ≤ 60°C

4.1

4.2

4.3  液体18

4.3  固体

5.110

5.213

6.1  液体    FP12 < 23°C

6.1  液体    FP12 ≥ 23°C  to  ≤ 60°C

6.1  液体

6.1  固体

8  液体    FP12 < 23°C

8   液体  FP12 ≥ 23°C  to  ≤ 60°C

8  液体

8  固体

9

7.1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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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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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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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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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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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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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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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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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8

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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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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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国际危规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9        在所有情况下,装载于横向远离机器处所隔舱壁3m之外。

10       参阅国际危规。

11       与所装货物相适应。

12       FP系指闪点。

13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5.2类危险品禁止积载于甲板之下或围闭的滚装处所内。

14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所列的会形成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5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中闪点低于23的危险货物。

16       仅适用于具有6.1类次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17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具有2.1类次危险性的第2.3类货物。

18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闪点低于23的第4.3类液体。

4             在第7.17.1段中,在“除载运限量内危险货物时”字样之后,增加以下文字:

“及免除数量*
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


4.5B-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4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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