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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3号  2010年6月8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分别以第MSC. 272(85)号决议和第MSC. 273(8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和《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ISM规则)的修正案。

LSA规则和ISM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其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72(85)号决议)

2.《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73(85)号决议)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修正案

第IV章

救生艇筏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1     在4.4.2.2段的.1小段中,在“75 kg”之后加入“(拟用在客船上的救生艇)或85.5 kg (拟用在货船上的救生艇)”。

2     原4.4.9.1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4.4.9.1  为客船和/或货船而酌情批准的救生艇的乘员数量须以清晰永久的字迹标示在救生艇上。”

4.7  自落式救生艇

3     原4.7.2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4.7.2   自落式救生艇的承载能力

4.7.2.1 自落式救生艇的承载能力是有座位而不影响推进装置或任何其他救生艇设备运作的平均质量85.5 kg的人的数量。座位表面应光滑成型并配有覆盖全部接触面的至少10 mm厚的软垫以提供对背部和骨盆的支撑及头部的柔性横向支撑。座位应为非折叠式,永久地固定在救生艇上,其布置应为,降放时任何壳体或顶篷的变形将不致造成乘员的伤害。如果座位窄于乘员的肩部,座位的位置和构造须安排为能够排除降放时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座位间从甲板至座位顶部的通道净宽须为至少480 mm,没有任何障碍物并设有防滑表面和适当的踏脚处,以在处于准备降放位置时得以安全登乘。每一座位应设有适用的在张力下能够快速释放的锁定安全带,以在降放时约束乘员的身体。

4.7.2.2 座位坐板和座位靠背间的角度须至少为90°。座位坐板的宽度须至少为480 mm。靠背之前的自由间隙(臀部至膝部长度)与靠背成90°测量须至少为650 mm。靠背须从座位坐板向上延伸至少1,075 mm。座位沿座位靠背量起,应提供至少760 mm的肩部高度。脚踏取向须不少于座位坐板角度的一半,脚长须至少为330 mm。参阅图2。


2


第V章

救助艇

5.1  救助艇

4     5.1.1.1段第一句话中,在所提及“4.4.9”之后,加入“例外的是,对于所有救助艇,平均质量82.5  kg须对4.4.2.2.1段适用。”

5     5.1.3.5段第二句话中,“75 kg”由“82.5 kg”替代。

**


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1     总则

1.1   定义

1     在1.1.10段中,“并包括”由“或”替代。

1.2   目的

2     现有第1.2.2段的第2小段由下列文字替代:

“.2  评估所有所认定的对其船舶、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并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及”

5     船长的责任与权力

3     将“定期”一词加在第5.1.5段的开始。

7     制定船上作业计划

4     现有第7节由下列文字替代:

“7   船上作业

对于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键船上作业,公司应酌情制定程序,计划和指令,包括检查单。对于各项任务,应有定义并指派给合格人员。”

8     应急防备

5     现有第8.1段由下列文字替代:

“8.1 公司应认定船上可能的紧急情况,并建立反应程序。”

9     不符合项,事故和危险事件的报告与分析

6     原9.2段由下列文字替代:

“9.2 公司应制定措施,以实施纠正措施,包括旨在于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0    船舶与设备的维护

7     在第10.3段中,删除“在其安全管理系统中建立程序”。

12    公司的验证,复审和评估

8     第12.1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12.1  公司应以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开展船上和岸上的内部审核以考核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该间隔可延展不超过三个月。”

9     在12.2段中,“其效率,及,需要时,复审”改为“其效力”。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0    将下列新的13.12,13.13和13.14段加在原13.11段之后:

“13.12 当更新审核完成于原安全管理证书过期之后时,新的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将从更新审核完成日开始,至不超过原安全管理证书过期日之后5年之日。

13.13 如果更新审核已完成,而新的安全管理证书无法在原证书到期日之前颁发或送交船上,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可对原证书做出签注,之后,此证书应被接受为继续有效,但期限不得超过自过期日五个月。

13.14 如果安全管理证书过期时,船舶不在接受审核的港口之内,主管机关可延长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但此延期仅为使该船完成其至接受审核的港口的航程,并仅在适当和合理时才这样做。安全管理证书的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获得延期的船舶在到达接受审核的港口之后不得凭借此延期而在未获得新的安全管理证书之前离港。换证审核完成之后,新的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将不得超过原安全证书延期前到期日之后的五年。”

14    临时证书

11    在14.4.3段中,在“计划之后”加入“内部”。


附录

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文件
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格式

安全管理证书

12           将下列新的格式加在现有“期间审核和附加审核(如需要)签注格式”之后:

“证书编号

换证审核已完成及安全管理规则B部分
13.13条适用时的签注

此船符安全管理规则B部分的有关规定,依照安全管理规则B部分第13.13条,证书将被接受为有效至…………….

签字……………………….
(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主管当局印鉴或图章)

安全管理规则B部分第13.12条适用的
延长证书有效期至抵达审核港或安全管理规则B部分
13.14条适用的宽限期签注

依照安全管理规则B部分第13.12条或B部分第13.14条,本证书将被接受为有效至……………………..

签字……………………….
(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主管当局印鉴或图章)

***


4.5B-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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