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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


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  2001年9月29日

为全面推进国内航线航运公司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部海事局决定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上述船舶及其所属公司应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规则》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和取得相应的证书,即公司取得“符合证明”(DOC),船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上述船舶,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将禁止其离港。

二、营运客滚船、气体运输船的航运公司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船舶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提出审核申请;营运第一批其他船舶的公司应于2002年8月31日前,船舶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提出审核申请。

三、部海事局确定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附件、广东、广西、海南、长江海事局为审核发证机构,负责对海安全字〔2001〕96号文件所明确的相应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实施审核发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满足审核资质条件(另行发文)并经部海事局授权,作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实施审核发证。船舶检验机构满足审核资质条件并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的,经部海事局批准认可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范围对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发证。

四、各审核发证机构应按照审核发证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审核员,并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

五、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的审核发证不收取费用。审核发证发生的直接费用(审核员差旅、食宿,审核员补贴,证书工本费、通讯费等)由被审核公司承担,间接费用由审核发证机构承担。

六、各海事机构要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调查有关公司及船舶的详细情况,视情举办内审员培训班,督促航运公司务必积极主动,尽可能把各项工作做在前面,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适时向部海事局报告工作进展。

各审核发证机构宣贯工作展开以后,部海事局将组织专家组巡回督促检查并指导具体实施工作。


7.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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