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关于发布《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


关于发布《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 环保总局文件  交海发﹝2000﹞149号  2000年3月21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环保局,各海事(监)局、港监局:

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履行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的义务,《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及《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划》、《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已经交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现联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

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〇年三月


    

海上船舶溢油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海上石油运输量日益增长,船舶溢油事故也不断发生。据统计,从1965年至1997年,全世界船舶溢油事故中,溢油量在万吨以上的共有79起,总溢油量为414.6万吨,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溢油量达26.7万吨。我国,从1973年到1999年,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有53起,总溢油量2.9万吨,其中最大一次溢油量为8000吨。

海上船舶溢油事故,不仅使自然环境、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经济蒙受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溢油事故引发的火灾,还可能会导致海上和沿岸设施、船舶等的损坏。

1989年发生在美国阿拉斯加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触礁搁浅事故,共溢油3万余吨。由于防备不足,措施不利,未能有效地控制油污扩散,使威廉王子湾遭受到空前的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大量野生动植物死亡,渔业资源受到危害,渔场被迫关闭。油污清除工作持续了两年多时间,污染损害赔偿和清污费用达80亿美元。

1983年发生在我国青岛港的东方大使号油轮污染事故,溢出原油3343吨,污染了胶洲湾230多公里的岸线,受影响的风景旅游区和海滨浴场90万平方米,水产养殖区15000余亩。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损害赔偿1775万元。

为防治溢油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油造成的损失,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国家、区域、地方或港口溢油应急计划。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1991年通过了《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在附则1中增加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内容;1990年,IMO制定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的;此外,IMO还制定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

根据我国加入的《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的要求,当事国应制订国家和区域的溢油防备和反应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总结我国船舶监督管理和溢油应急防治经验,并在编制大连、天津、上海、宁波、厦门、广州等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的基础上,参照IMO溢油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溢油应急计划,结合我国国情,组织制定了全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全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由三个层次组成,即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海区(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和特殊区域的台湾海峡水域、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此外,根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我国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编制完成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和《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于2000年3月1日通过了交通部组织的专家审查,由交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将根据国经贸运行﹝1999﹞785号三部委文件另行制定。

本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必将对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海洋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1. 总则

1.1 目的

(1)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溢油事故的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3)建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反应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一旦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可迅速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污染。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和国务院的其它有关规定。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3 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计划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海上搜救中心的作用。

(2)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生海上重大溢油事故时,必须按照本计划解除或减轻危害。

1.4 义务

(1)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海面溢油或海上溢油危险,有义务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

(2)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3)船舶、港口及油类作业设拖发生溢油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埋。

1.5 制定和发布

依据我国沿海港口、航道、船舶运输、安全保障、航标辖区、搜救责任区、船舶监督管理辖区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条件等因素,建立全国、海区(含特殊区域)、港口水域三个层次的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即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海区(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和特殊区域的台湾海峡水域、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包括港口水域内从事油类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见图1)。

 

 

 

 

 

 

 

 

 

 

 


图1  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体系

(1)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联合发布。

(2)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一并发布。

(3)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经其上级批准后,报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港口水域内从事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等设施所有人必须依法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对其具有管辖权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并负责实施。

1.6 适用范围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计划。

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适用的区域范围在其溢油应急计划中规定。

1.7 定义:

本应急计划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船舶:是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3)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2.组织和管理

2.1 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

建立各级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溢油事故应急反应(见图2)。

2.1.1  溢油应急指挥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承担中国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负责全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图2  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

(2)地方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设在相应的海事局,负责所辖水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的总指挥由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兼任,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可与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3)港口水域溢油应急指挥部设在相应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港区水域溢油应急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兼任,海事行政主管机构的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1.2 溢油应急指挥部职责

(1)中国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组织实施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②编制全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经费预算。

③审查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的设置和设备器材的配置。

④组织、协调、指挥跨海区和地区(省区)重大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

⑤组织、指导溢油应急培训和演习。

⑥负责推进溢油应急防治新技术的开发。

⑦负责重大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

⑧请求地区和国际援助。

(2)地方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负责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在本辖区的实施。

②编制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

③审查本辖区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的设置和设备器材的配备。

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重大溢油应急事故的防治:

——接受溢油事故的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布来报警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制定应急反应对策,调动溢油应急反应的人力物力和后勤支援;

——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⑤组织、协调港口水域溢油应急防治工作。

⑥在中国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的协调和指挥下,组织力量实施跨省区、海区重大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

⑦负责与溢油事故有关的新闻发布。

⑧组织溢油应急培训和演习。

⑨参与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的修订。

(3)港口水域溢油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组织实施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

②接受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布报警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③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④制定应急反应对策,组织指挥应急反应,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拥有的溢油应急反应的人力物力和后勤支援。

⑤应地方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完成有关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援任务。

⑥负责港区水域溢油事故有关的新闻发布。

⑦组织培训和演习。

⑧参与溢油应急计划的修订。

2.1.3  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

(1)地方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和港口水域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由海事、环保和海上搜救中心及分中心有关成员组成[1]

(2)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溢油应急反应中的职责,由指挥部作出具体的分工。

2.1.4 溢油应急咨询专家组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内可设立包括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航运、海洋、气象、渔业、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溢油应急咨询专家组,对溢油应急提供咨询。

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2.1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现状

我国沿海各主要港口的海事、港务、救捞部门、油码头、油装卸站和清污公司等都建有人数不等的专业和兼职的溢油应急防治队伍(见附件A)。

2.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的建设

(1)由海事部门和救捞部门组建国家级溢油应急防治队伍,在现有人员和设备的基础上充实加强,承担大规模的海上溢油应急防治任务[2]

(2)在重点海区水域组建能承担大、中规模溢油防治能力的队伍和基地。

(3)发挥港口水域内现有的企业、事业应急队伍和溢油防治公司的作用,溢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港口水域的具体情况组建专业的应急队伍,承担中、小规模的溢油防治任务。

2.3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3.1 现有设备情况

当前我国沿海各主要港口,特别是油港、油码头、救捞部门、清污公司等部门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撇油器、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和浮油回收船等(见附件B)。

2.3.2  设备的配备和配置

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和配置是根据海区、港口船舶运输、溢油事故风险以及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分布情况等,确定应配备的设备种类、数量和配置地点。

2.4  通信系统

2.4.1  为确保中国海上船舶溢油事故的报告、报警和通报以及溢油应急各种信息能及时、准确、可靠的传输,依托现有的通信系统组建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通信系统网络。

2.4.2  通信系统网络构成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通信网络由国家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交通专用卫星通信网、邮电公用通信网、全自动紧急通信管理系统、船岸通信设施和移动通信设施等各种形式的通信构成(见图3)。

(1)国家水上授救专用电话12395。

(2)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由海上卫星通信系统和地面无线电系统组成。包括授救中心、海事局、港航、救捞部门和船舶等的收发信息、中高频无线电话、甚高频无线电话、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业务。(GMDSS和海岸电台的频率见附件C)。

(3)卫星专网通信

交通卫星专网通信在沿海主要港务局、海事局、航运部门有卫星端站,已具备使用卫星通信的能力。

(4)邮电公用通信网

通过邮电公用通信网(PSTN)进行通信联络:利用程控电话交换机解决本地和长途通信联络;将事故现场发生的溢油污染情况,用摄像采集的图像信息,通过传输设备输送到有关部门。

(5)全自动紧急通知管理系统

在溢油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下,随时启动,并迅速自动拨通有关部门的电话、发出溢油报警。

(6)海岸电台

发生溢油事故时,通过海岸电台进行通信联系。

(7)移动通信

为溢油现场应急反应的需要,采用集群调度通信方式。应急指挥部借助当地港务局集群通信系统或者租用邮电移动通信系统,配备移动用户台。

2.5 监视系统

2.5.1 溢油监视的作用

溢油监视是通过多种监视手段,发现和跟踪溢油,迅速确定船舶溢油发生的位置、性质、规模,预测溢油的数量、面积、扩散速度和方向等,为溢油应急反应对策、溢油清除作业方案的选定和污染损害取证提供依据。

2.5.2 溢油监视系统的组成

溢油监视系统由船舶监视、航空监视、卫星监视、岸边监视等组成。

(1)船舶监视

海上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溢油事故报告,迅速派遣监视船舶对溢油源和溢油进行跟踪监视,必要时利用事故现场周围的在航和作业船舶(包括运输、渔船、舰船等)监视。

(2)航空监视

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利用海事、海洋、军队、海洋石油、民航等部门的飞机进行监视。

(3)卫星监视

利用卫星信息资料通过影像处理分析进行监视。

(4)岸边监视

通过海岸交管站雷达和远程望远镜监视;通过岸边车、船、人员监视。

2.5.3 监视任务主要承担部门

溢油监视任务主要由有海洋环境监视职责的有关单位承担。

2.6 溢油监测

2.6.1  地方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和港口水域溢油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有海洋环境监测职责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溢油和受溢油污染的水域及资源进行监测。

2.6.2 监测内容

(1)对海面溢油、肇事嫌疑船舶以及其它可疑污染源采样进行溢油油品鉴别分析,确认溢油源。

(2)测定溢油的比重、粘度、倾点、闪点等理化特性,为应急反应决策进行溢油事故评估、制定应急反应方案以及清除方法提供依据。

(3)对受污染的水域和岸线进行油品鉴别和油污染监测,确认溢油事故的污染范围和程度。

(4)对受污染的资源(如水产养殖等)进行监测。

(5)对已清除和恢复的受污染场所进行监测,确认受污染环境恢复的程度。

沿海交通系统溢油监测设备配备见附件D。

2.7 索赔与赔偿

关于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由国务院规定的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具体办法执行。

2.8 培训和演习

2.8.1 培训和演习目的

培训和演习对保证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有效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溢油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溢油应急队伍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和演习,使他们掌握溢油应急反应知识和技术,同时也为检验和修订溢油应总计划提供依据。

2.8.2  培训内容

培训可分三个层次进行,即作业人员培训、中级管理人员培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作业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等的使用、操作和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理论和操作并重,其管理和反应对策经验的获得可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中总结获得。不同层次的培训大纲见附件E。

根据培训规模,分别由各级海事行政主管机构组织。对于理论培训和计算机模拟培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培训基地进行。操作培训可选择某一港口或设备库进行。

2.8.3 演习

演习的目的是为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的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运作。

根据演习规模的不同可将演习分为全系统的大规模演习和对溢油应急计划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演习,如模拟演习、通信演习、设备部署操作演习。演习内容见附件E。

演习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

2.9 计划修订

2.9.1 应急计划因下述情况需定期行修订,使其符合实际和更加完善。

(1)由于法规和政策的变化,需对应急组织和政策作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2)通过日常演习和实际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取得的经验等,需对应急反应的内容进行修订。

(3)由于敏感区的变化,设备的更新、报废等,需要修订。

2.9.2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订;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修订,报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溢油应急反应

溢油应急反应是溢油应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溢油发生后的全过程。

油事故的应急反应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见图4)。

3.1 溢油事故报告

各级海事行政主管机构和溢油应急指挥部是接受报告的首要部门,船舶发生溢油事故首先向相距最近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报告,溢油事故报告来自以下各个方面:

(1)溢油事故责任方的负责人(如船长)和其它人员;

(2)海上巡视船舶和飞机;

(3)海上溢油卫星遥感监测;

(4)溢油事故周围的船舶;

(5)在海上或岸边发现溢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6)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溢油事故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F。

 

 

 

 

 

 

 

 

 

 

 

 

 

 

 

 

 

 

 

 

 

 

 

 


图4  船舶已有事故应急反应程序图

3.2 溢油事故的初始评估

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溢油报告后,除对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求对溢油的泄漏和扩展等情况继续报告和做出补充报告外,要立即对溢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初始评估的目的是尽快报警和不失时机的采取应急反应措施。

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

(1)根据溢油源的类型、溢出油的种类、事故地点、事故原因、气象、海况等,评估溢油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溢油的扩展趋向;

(2)对溢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3)评估溢油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

(4)评估溢油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3.3 报警(通报)

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初始评估结果迅速报警,并采取应急行动。接受报警的主要单位和个人:

(1)中国海上溢油应急指挥部;

(2)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

(3)应急指挥部成员;

(4)应急指挥部协作单位;

(5)应急反应队伍、监视监测部门;

(6)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

(7)相关各海事行政主管机构;

(8)必要和适时发布新闻。

3.4 对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

3.4.1

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的信息来源

(1)溢油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

(2)接受报警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

(3)监视监测系统对溢油扩散信息的报告;

(4)溢油漂移扩散模型对溢油扩散的预测;

(5)溢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的情况;

(6)数据库资料;

(7)其他可得到的有关信息。

3.4.2 进一步评估的内容

根据以上取得的溢油事故信息,指挥部对溢油事故和其影响作进一步的评估,除补充完善初始评估的内容外,应进一步评估的内容:

(1)根据当地当时的潮流、风向风速等,利用溢油模型和船舶跟踪、飞机监视等手段,预测溢油漂移扩散的去向、数量和范围;

(2)评估可能受到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以及需要保护的优先次序;

(3)评估本地区应急反应的人力、设备、器材是否能满足应急反应的需要,是否需要其他地区甚至周边国家支援。

3.5  应急反应对策

根据对溢油事故的评估,指挥部应立即作出溢油应急反应对策:

(1)确认事故的责任方,责令其采取可能做到的防范措施;

(2)采取措施防止溢油继续溢漏和可能引发的火灾,如采取堵漏、驳油、拖浅、防火、灭火等措施;

(3)派遣船艇对溢油周围实行警戒或实行交通管制,监视溢油的扩散,必要时,实行飞机空中监视,以及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进行监视监测;

(4)对可能受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采取保护措施;

(5)对溢油和溢油周围水域、沿岸进行监测;

(6)制定应急反应对策方案,调动溢油应急防治队伍和应急防治船舶、设备、器材等以及必要的后勤支援;

(7)组织协调海事、港务、救捞、船公司、环保、海洋、渔监、水产、军队、公安、消防、石油、邮电、气象、农林、旅游、保险等部门投入应急活动;

(8)制定具体的溢油应急清除作业方案;

(9)重大溢油事故,一个地区内的应急队伍和设备不能满足溢油反应需要时,考虑要求其他地区给予支援,甚至周边国家的支援。

3.6 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

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是溢油应急反应的直接现场作业,在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调动人力物力,投入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

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包括溢油的围控、回收、分散、固化、沉降、焚烧和生物降解等处理方法。

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实际发生在两种场合,一是海上清除作业,一是岸线清除作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清除作业方法和使用的设备。

溢油清除作业内容繁多,不同性质的溢油,不同的气象海况,不同地区场合等,采取的清除方法和使用的设备各不相同。有关清除作业的方案、方法和技术可参考见附件6。

3.7 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

在溢油清除作业中必然会收集起大量的油和油污废弃物,对这些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必须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处置以免造成二次污染。有关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处置的方案、方法和技术可参考附件6。

3.8 后勤保障

(1)人力物力的支援

溢油应急反应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一旦重大溢油事故发生,除专门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投入外,往往还需要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以及后勤支援。如环保、海洋、渔业、港务、船公司、救捞、航道、公路、公安、消防、气象、邮电、石油化工、医疗卫生等部门的人力物力投入应急行动。

(2)设立整备区和后勤补给

在溢油事故的附近,建立整备区,为人力物力、车、船的集结,设备的维修;备件供应、燃料补给等提供保障。

(3)为应急反应人员提供交通、住宿、衣食、医药、安全设备等。

3.9 索赔取证和记录

溢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有溢油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溢油清除费用、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等。

对破坏环境和资源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以及参加溢油应急反应和清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清除费用等。因此,从溢油事故一开始,就要详细取证和准确记录溢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情况、溢油应急反应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后勤支援和清污效果等情况,作为提出索赔的依据。索赔取证和清污费用登记表见附件H。

3.10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由于溢油的污染,一些旅游场所、海水浴场、娱乐场所等的景观和利用价值遭受破坏,需要进行恢复;一些重要的自然保护区因受污染而遭破坏,也需要恢复。溢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出污染场所恢复方案、跟踪监测方案及所需经费预算等建议。

3.11 溢油应急反应结束

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溢油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宣布应急反应结束,并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

4. 溢油应急反应支持系统

为对溢油事故做出有效的应急反应,在溢油应急反应计划中,要完成以下内容的基础工作,供应急反应时使用,形成溢油应急反应支持系统。这些工作包括:海区自然条件汇集、环境敏感区区划和绘制敏感图、建立溢油扩散预测模型、船舶溢油风险预评价、可资用的人力物力资源、船舶溢油应急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4.1 海区自然条件

海区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资料。

4.2 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

(1)环境敏感区区划

对海上和沿岸的环境敏感区进行调查并进行区划,在地图和海图上标出。要确定的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活、工业用水取水口、水产养殖资源和海洋自然水产资源、珍贵和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潮间带生物、农田、沼泽地、盐田、各种类型的海岸、名胜古迹、景观和旅游娱乐场所、水上设施等。我国沿海主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见附件I。

(2)敏感区和资源保护的优先次序

在溢油事故中,受威胁的地区和资源往往不可能都得到保护,因而确定优先保护次序是防止溢油对资源损害和溢油反应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敏感区和资源保护的优先次序可根据资源溢油敏感程度、现有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被油污染后清理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来确定。

(3)绘制敏感图

根据敏感区的区划和易受损资源的调查及其优先保护次序,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生成敏感图。

4.3 建立溢油扩散预测模型

对海区水域的主要水道和主要港口水域事前作出可能发生船舶溢油事故的溢油预测模型,对溢油扩散轨迹进行预测,一旦发生溢油事故时,为溢油应急决策和应急反应提供依据。

4.4 船舶溢油风险预评价

(1)溢油事故风险评价

对主要水道、港口等溢油事故多发区进行风险分析和预测,并根据当地气象、水文情况、历年发生的船舶海事类别、溢油事故的溢油量、船型、吨位、航线以及今后运量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的溢油量大小,确定溢油的等级,为溢油扩散预测、应急反应和应急设备的配备配置提供依据。我国沿海船舶、码头50吨以上重大溢油事故统计表(1973-1999年)见附件K。

(2)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损害风险预评价

在建立海区、港口溢油扩散预测模型和环境敏感区区划的基础上,对海区溢油污染损害进行预评价,积累资料,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凭借原有的资料和当时的实际情况,预测溢油扩散可能造成污染损害,为溢油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提供科学依据。

4.5 人力物力资源

(1)人力资源

溢油应急反应涉及面很广,除指挥系统和专业、兼职的应急队伍外,还需多行业、多部门的人力物力配合和支援,特别是大规模的溢油事故更是如此。在制定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时,这些部门的人力、物力信息,通讯联络等都要事先记录在案,并作出拥有人力资源部门通讯一览表,计算机储存,一旦事故发生,溢油应急机构可根据情况的需要,动员他们投入应急反应活动。

(2)物力资源

溢油应急设备,首先是直接用于遏制和清除溢油的设备,主要有:浮油回收船、围油栏、撇油器、油拖网、吸油材料、溢油处理剂(及喷洒系统)、各类辅助工作船、抽油泵系统、油囊、消防车船、废油接收设施、压力冲洗机等。在溢油应急计划中,要把本地区拥有的上述设备登记造册,存入计算机。同时要标出设备的使用性能参数等。如设备的型号、数量、性能、使用的场合和条件、所处的位置、所要求的运输方式、设备的价格和租金、设备所有者的地址、通讯等。此外尚有作为监视监测溢油用的监视监测船、飞机、卫星信息等,作为通讯指挥用的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卫星通讯、传真、移动电话、移动电台、指挥船、指挥车、作为装裁驳出油用的油轮、油驳以及后勤支援的资源等。物力资源要作出设备清单并录入数据库。

4.6 溢油应急信息系统的数据库

溢油应急信息系统是溢油应急反应计划的一个重要软件支持系统,通过计算机管理手段,迅速有效地实现应急计划的各个步骤,是与应急反应计划紧密相连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海区和港口溢油应急反应计划相配套的应急信息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模拟训练和系统管理等基本功能。满足于溢油应急组织管理系统、溢油预测系统、溢油决策系统、完整地体现了溢油应急的全过程,该系统所需全部资料输入计算机,可与各种功能对接联网,按照需要随时调用。

附件目录

附件A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A1  全国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现状汇总表

A2  北方海区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现状表

A3  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现状表

A4  南海海区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现状表

A5  台湾海峡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现状表

附件B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B1  全国溢油应急防治设备现状汇总表

B2  北方海区溢油应急防治设备现状表

B3  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防治设备现状表

B4  南海海区溢油应急防治设备现状表

B5  台湾海峡溢油应急防治设备现状表

附件C  通信系统

C1  (GMDSS)的频率

C2  海岸电台一览表

附件D  溢油监测

D1  沿海交通系统溢油监测设备配备情况

D2  沿海交通系统环境监测站通信录

附件E  培训和演习

E1  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E2  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E3  演习内容一览表

E4  IMO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标准培训教程简介

附件F  溢油事故报告格式和通讯录

F1  初始报告

F2  补充报告

F3  请示援助报告

F4  IMO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初始报告内容

F5  IMO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初始报告格式

F6  溢油事故报告通讯录

附件G  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

G1  海上溢油清除

G2  岸线保护

G3  岸线清除

G4  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处置

附件H  索赔取证登记表格式和内容

表1  船舶溢油事故索赔取证登记表

表2  水质污染索赔取证登记表

表3  岸线污染索赔取证登记表

表4  清污费用索赔取证登记表

    表4.1  清污人员明细表

    表4.2  清污人员劳动报酬费用登记表

    表4.3  清污设备与运输工具使用费用登记表

    表4.4  设备租用费登记表

    表4.5  一次性清污材料费用登记表

表5  财产损失与资源损害索赔取证登记表

表6  动植物损害索赔取证登记表

表7  溢油油品鉴别索赔取证登记表

表8  溢油污染的调查、评估、监测、取证、咨询费用登记表

附件I  我国沿海主要环境敏感区和资源

附件J  国外溢油应急计划和组织机构简介

J1  IMO《油污手册》第二部分应急计划*

J2  美国地区溢油应急计划模式*

J3  日本国家油污防备反应应急计划*

J4  美国国家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J5  英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

J6  加拿大海岸警备队西部地区海上应急计划

J7  南东太平洋防治油污染应急计划(UNEP报告)

J8  东南亚海区油污及防治

J9  美国国家油和有害物质污染应急组织机构简介

J10  日本防止海洋溢油污染的管理体系简介

J11  日本海上防灾中心简介

J12  英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机构简介

* 中译本

附件K  国内外重大溢油事故统计

K1  1973~1999年我国沿海船舶、码头50吨以上重大溢油事故统计表

K2  亚洲太平洋地区1万加仑(约34吨)以上溢油事故统计表(1965~1997)

K3  亚洲太平洋地区1百万加仑(约3400吨)以上溢油事故统计表(1965~1997)

K4  1965~1997年全球船舶万吨以上溢油事故统计表

附件L  国内外几起海上船舶重大溢油事故概况

L1  “东方大使”轮油污清理及索赔

L2  “东方大使”和“加翠”轮油污岸线清除

L3  “海利”轮溢油事故污染损害赔偿案例

L4  1999年“3.24”油船碰撞事故

L5  “埃克森·瓦尔迪兹”油船溢油事故溢油清除措施

L6  “纳霍徳卡”油船溢油事故报告

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依据

1.3 管理部门

1.4 义务

1.5 制定和发布

1.6 适用范围

1.7 定义

2 组织和管理

2.1 溢油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3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4 通信系统

2.5 监视系统

2.6 溢油监测

2.7 索赔和赔偿

2.8 培训和演习

2.9 计划修订

3 溢油应急反应

3.1 溢油应急事故

3.2 溢油事故的初始评估

3.3 报警(通报)

3.4 对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

3.5 应急反应对策

3.6 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

3.7 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

3.8 后勤保障

3.9 索赔取证和记录

3.10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3.11 溢油应急反应结束

4 溢油应急反应支持系统

4.1 北方海区自然条件数据库

4.2 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

4.3 建立溢油扩散预测模型

4.4 船舶溢油风险预评价

4.5 人力物力资源

4.6 北方海区溢油应急信息数据库

附件目录

附件A  北方海区溢油应急防治队伍现状表

附件B  北方海区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附件C  通信系统

附件D  溢油应急监测方案的一般要求

附件E  培训和演习

附件F  溢油事故报告格式和通讯录

附件G  溢油控制与清除作业

附件H  索赔取证登记表格式和内容

附件I  北方海区环境敏感区和资源

附件J  国外溢油事故统计

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管理部门

1.4 义务

1.5 制定和发布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和管理

2.1 组织指挥系统

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3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4 通信系统

2.5培训和演习

2.6 应急计划的修订

3 溢油应急反应

3.1 溢油事故报告

3.2 溢油事故初始评估

3.3 报警(通报)

3.4 监视和监测

3.5 对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

3.6 应急反应对策

3.7 溢油控制与清除

3.8 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

3.9 后勤保障

3.10 索赔取证和记录

3.11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3.12 溢油应急反应结束

附件目录

附件A  东海海区沿海主要城市电话区号、邮编

附件B  溢油污染事故报告格式

附件C  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联络网

附件D  东海海区应急设备汇总

附件E  东海海区主要港口监测部门、人员和设备

附件F  索赔取证和清污费用登记表

附件G  培训大纲和演习内容

附件H  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送审稿)

附件I  东海海区船舶载运油品种类及基本理化性质

附件J  东海海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域图

附件K  东海海区敏感区图

附件L  东海海区主要港口布局图

附件M  东海海区沿海主要海湾和长江口地貌图 

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管理部门

1.4 义务

1.5 制定和发布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和管理

2.1 组织指挥系统

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3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4 通信系统

2.5培训和演习

2.6 应急计划的修订

3 溢油应急反应

3.1 溢油事故报告

3.2 溢油事故初始评估

3.3 报警(通报)

3.4 监视和监测

3.5 对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

3.6 应急反应对策

3.7 溢油控制与清除

3.8 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

3.9 后勤保障

3.10 索赔取证和记录

3.11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3.12 溢油应急反应结束

附件目录

附件A  南海海区应急反应与应急准备预案

附件B  南海海区环境敏感区及其敏感资源概况

附件C  南海海区应急设备和队伍总表

附件D  南海海区应急联络电话号码总表

附件E  南海海区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系统说明

附件F  南海海区主要储运油品污染特性说明表

附件G  溢油围控与清污技术指南

附件H  南海海区通信联络系统说明

附件I  南海海区监视监测系统说明

附件J  南海海区后勤保障系统说明

附件K  智能信息系统及其溢油模型样板说明

附件L  敏感图样板说明

附件M  特殊地区油污应急计划

附件N  重要港口油污应急计划

附件O  培训演习参考教学大纲

附件P  南海海区溢油污染损害预防及相关基础资料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本应急计划的制订、发布与实施

1.5 定义

2 组织和管理

2.1 组织指挥系统

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3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4 通信系统

2.5培训和演习

2.6 应急计划的修订

3 溢油应急反应

3.1 溢油事故报告

3.2 溢油事故初始评估

3.3 溢油事故报警

3.4 溢油监视和监测

3.5 溢油事故的进一步评估

3.6 溢油应急反应对策

3.7 溢油控制与清除

3.8 回收油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

3.9 后勤保障

3.10 索赔取证和记录

3.11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3.12 溢油应急反应结束

附件目录

附件A  福建沿海地区概况

附件B  福建省海运业概况

附件C  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溢油风险与污染损害风险评价

附件D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监视系统

附件E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通信系统设施配置

附件F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队伍与设备配备

附件G  我国已建造的溢油应急船调研报告

附件H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油品主要理化特性

附件I  溢油应急处置案例与演习示例

附件J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事故索赔取证登记表与有关资料

附件K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通讯一览表

附件L  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政府有关文件

附件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部分章节

附件N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地理信息系统(GIS)”编制说明



[1]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海上搜救中心成员一般由下列单位的领导组成:政府领导、军队、经贸委、交通(海事)、公安、口岸办、外事办、海关、海洋,水产、民航、气象、邮电、保险、救捞、航运等部门的领导。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与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相似。

[2]  溢油事故规模的分级涉及的因素较多,一般按照溢油量多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需要采取的应急反应行动的规模来划分。通常简单的按溢油量的多少分为大、中、小规模,溢油10吨以下的为小规模,10-50吨为中等规模,50吨以上的为大规模。


4.5B-交通部、环保总局规范性文件--交海发〔2000〕149号--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