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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1990年第26号发布  1990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客渡轮的安全管理,便于对客渡轮的识别和安全避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横越航道的专门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下列客渡轮:

(一)在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30海里的客渡轮(限在三类航区内);

(二)在长江干线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的客渡轮;

(三)在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客渡轮。

水翼船、气垫船和航行于港澳地区及国境河流、湖泊的客渡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客渡轮采用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必须先经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对难以确定是否执行本规定的客渡轮,应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应按附表的要求在船体表面显示专用色度。客渡轮的专用色度为桔黄色与白色相间的色带。

第五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白天航行时应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号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未满20米的客渡轮,号型主体长1米,宽0.2米,箭头为边长0.3米的等边三角形(见附图1)。

(二)船舶长度为20米以上的客渡轮,号型主体长1.5米,宽O.2米,箭头为边长O.3米的等边三角形(见附图1)。

第六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衍的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绿色环照灯照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对环照灯的规定。

第七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应鸣放客渡轮的特定声号,以代替《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规定的雾中航行声号。客渡轮的特定声号是“二短一长”的笛声,其含义是“我是客渡轮”。沿海客渡轮每隔2分钟鸣放一次;内河客渡轮每隔1分钟鸣放一次。

客渡轮的号笛听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长度为20米以上的客渡轮,须在烟囱两侧或醒目处设置标志图形。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末满20米的客渡轮是否设置标志图形,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标志图形采用国家标准GB5845.8—86中的轮渡标志,图形中L、D、C是“轮渡船”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


附图1                             号型图(单位:米)

  附表                                 客渡轮色度要求

着  色  要  求

船体着色部位

沿海客渡轮

内河客渡轮

备  注

船体顶板大型船舶通和驾驶室顶板域

1.“白-桔黄-白”为组色带,共两组;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米,桔黄与白之比为2:1;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共两组;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米,桔黄与白之比为2:1;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限于有航的水

主甲板以上着色1、2组;舷墙、外围壁等适当处上舱着色2、3组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2.桔黄色带宽20~50厘米;

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带;

4.色带为水平环带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2.桔黄色带宽大于20厘米;

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带;

4.色带为水平环带

双层以上舱

A:旗长

B:旗宽

                            附图2  标志旗

注:附图2中海蓝色为国家标准GB3181-82《漆膜颜色标准样本》中PB05标准编号的颜色。 


4.0B-交通部部门规章--1990年9月24日起施行--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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