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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发电机压缩空气起动系统空气瓶供气管路上的止回阀设置不合理


2020年7月,海事局安检员对靠泊于辖区码头的“B”轮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该轮应急发电机起动方式为蓄电池起动和压缩空气起动。应急发电机的压缩空气起动空气瓶仅由机舱主压缩空气系统供气。在该空气瓶供气管路上,止回阀设置在机舱部分的管路上,而未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经询问船长及责任人员,该状况在进行年度检验前一直存在,为固有缺陷,属于船舶检验质量问题。此外,起动空气瓶上的减压阀也存在故障漏气的状况。鉴于该轮存在的问题,按照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对该轮实施滞留。

未设置止回阀

一 船舶概况

二 缺陷描述

应急发电机的压缩空气瓶充气管系上的止回阀未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且减压阀故障漏气。--30

三 法规的相关要求

该船安放龙骨时间为2005年11月6日,总吨3992,船长101.8米,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修改通报,具体规定如下:

海04/第4篇/第2-1章/3.6.3

3.6.3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2)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四 问题解决途径

该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起动空气瓶供气管路上加装止回阀,并将减压阀换新,并经试验确认止回阀、减压阀功能完好,管路气密良好。结合船检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现场复查状况,复查合格,解除滞留。

设置止回阀

五 案例分析与点评

案例分析

应急发电机是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查项目,是船舶重要的应急设备。该轮应急发电机两种起动方式分别为电力起动和压缩空气起动。应急发电机的压缩空气起动空气瓶仅由机舱主压缩空气系统供气。责任船员认为,该空气瓶供气管路在机舱部分的管路上设有止回阀,已经可以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而不必再在应急发电机处所的管路上设有止回阀。这样的设置显然不满足法规原文明确的“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的要求。应急发电机一般是在机舱失火断电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如遇此类状况,而止回阀又是安装在机舱内,极有可能导致止回阀与起动空气瓶之间位于机舱内的供气管路被烧断,进而导致起动空气泄露,应急发电机无法起动。而船舶检验人员在多次检验中未向船方提出此问题,是船检机构对应急发电机设备检验的明显疏忽。另外,减压阀漏气同样会导致起动压力不足,影响应急发电机的正常起动。

案例点评

这种缺陷在国内沿海货船中时有发现。在船舶检验及船舶安全检查中,应急发电机作为必查项目,应根据应急发电机是否需要自动起动,切实检查是否设有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是否应对储备能源进行保护,是否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是否配备在30m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二能源,人工起动是否有效,储备的起动能源如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是否由应急配电板保持,压缩空气起动系统的供气管路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是否设有止回阀,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是否被挪作他用等项目。

六 相关工作建议

对海事部门的建议

海事安检员在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全面细致,特别着重对船体结构、载重线、消防、救生、应急设备等方面的检查。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关键的应急设备进行细致的检查,包括救生艇筏、应急发电机组、应急消防泵及管系、GMDSS备用电源等,必要时可采取滞留,或通知船检机构核定。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建议

验船师在船舶检验时要切实履职到位,严格把好船舶检验关,全面细致的对船体结构、载重线、消防救生、应急设备等方面进行检验,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检验应细且不漏,要根据相关的法规、规范为船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船舶安全。船检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检验人员的培训教育及管理,提升船舶检验人员的责任心,不应出现明显的检验把关不严的缺陷项目,并对影响船舶安全的项目及时提出并要求船方纠正。

对船东的建议

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重在日常的点点滴滴,对船检、海事机构提出的缺陷及整改意见,应结合法规规范,按要求整改。在日常营运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若自身整改困难,可以咨询相关机构意见,及时整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来源:China 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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