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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16〕383号 2016年12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活动,保护上海港水域环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船舶残油(油泥)、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接收、处置作业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接收单位包括直接从到港船舶接收污染物的单位,以及对前述接收的污染物进行转运、贮存的单位。环保部门根据海事部门的接收登记信息,对从事船舶污染物处置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接收单位应持有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经营地域和在海事、港口部门报备的上岸码头开展港口经营活动,接收单位还应当具有相应污染物的接收、贮存及运输能力,同时须与具有相应污染物处置能力的处置单位签订污染物委托处置协议。接收单位同时具备处置能力并提供处置服务的,须满足相应处置单位的管理要求。
四、残油(油泥)等危险废物的接收、处置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接收单位需具备固定的岸上经营地址、相对固定的上岸码头和相应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能力或场所,处置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残油(油泥)等危险废物上岸后,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向上岸码头所在区环保部门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危废管理相关制度。
3.接收残油(油泥)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次接收、转运作业开始后的24小时内将接收、转运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
五、散装化学品洗舱水的接收、处置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接收单位需具备对应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的贮存能力,处置单位需具备相对应污染物的处置设施,接收处置的污水量不得超过其处置能力。
2.凡载运X类物质,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物质,以及不能满足有效扫舱要求的非高粘度或非凝固性Y类和Z类物质(符合有关免除条款的外)的船舶,到港卸货后均应当按《程序和布置手册》进行预洗,强制预洗产生的洗舱水应由作业码头自行或委托接收单位接收。有关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向海事部门提交处置单位出具的洗舱水处置声明,载明洗舱水种类、数量等信息。
3.接收化学品洗舱水的单位,应当于每次接收、转运作业开始后的24小时内将接收、转运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
六、含油污水的接收、处置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接收单位需具备符合接收当量的贮存能力,处置单位需具备含油污水的处置设施,接收处置的污水量不得超过其处置能力。
2.接收含油污水的单位,应当于每次接收、转运作业开始后的24小时内将接收、转运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
七、海事、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每月5日前,海事部门向环保部门通报上月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接收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处置协议情况。
环保部门根据海事部门通报的信息,对相关危险废物、化学品洗舱水、含油污水处置单位组织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反馈海事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要求接收、转运和处置污染物的单位,由环保与海事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限制其从事相关作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环保与海事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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