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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18号 2014年5月26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2届会议以第MSC.355(92)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修正案。
根据《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第X条第3款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1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请遵照执行。
海安会MSC.355(92)决议
(2013年6月21日通过)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X条关于修正本公约附则的专用程序,
在其第92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X条第1和2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本公约修正案,
1. 通过本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X条第3款规定,决定该修正案应于2014年7月1日生效,除非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有5个或以上的缔约国通报秘书长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X条第2款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供其接受;
4.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按本公约第X条提出的任何要求和送交的任何文件以及该修正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和本组织成员。
附件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修正案草案
附则I
集装箱试验、检验、批准和维修规则
第I章
所有批准系统的共同准则
1 在第I章的标题后插入下列文本:
“一般规定
就本附则而言,下列定义应适用:
字母g系指标准重力加速度;g等于9.8 m/s2。
载荷一词,当用于表示物理数量单位时,用质量表示。
最大营运总质量或额定质量或R系指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的最大的允许总质量。字母R以质量单位表示。当各附则是以从该值得出的重力为依据时,作为惯性力的该力以Rg表示。
最大允许有效载荷或P系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额定质量与空箱质量的差,字母P以质量单位表示。当各附则是以从该值得出的重力为依据时,作为惯性力的该力以Pg表示。
空箱质量系指包括固定附属装置在内的空集装箱的质量。”
第1条—安全合格牌照
2 第1条第1(b)项被修正为:
“(b) 每个集装箱上所有的最大营运总质量标志应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营运总质量值一致。”;
3 第2(a)项修正为:
“(a) 该牌应载有至少以英文或法文写成的下述资料:
“集装箱公约安全合格”
批准国和批准证明书
制造日期(月 和 年)
集装箱制造厂产品号,如为号码不详的现有集装箱,则由主管机关指定号码
最大营运总质量(kg和lbs)
对1.8 g的许用堆码载荷(kg和lbs)
横向推拉试验力(牛顿)”;
4 在第3款的末尾新增如下文本:
“,应在其下次计划检查时或之前或主管机关认可的任何其他日期之前,但不迟于2015年7月1日进行标记。”;
5 在现有第4款之后新增第5款如下:
“5 在2014年7月1日以前制造完工的集装箱,只要未进行结构改装,可在该日期之前保留公约允许的安全合格牌照。”
第IV章
现有集装箱及制造阶段未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第9条—现有集装箱的批准
6 第1(c)和1(e)项被修正为:
“(c) 最大营运总质量;”
“(e) 1.8 g的许用堆码载荷(kg和lbs);和”
第10条—制造阶段未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
7 第(c)和(e)项被修正为:
“(c) 最大营运总质量;”
“(e) 1.8 g的许用堆码载荷(kg和lbs);和”
附录
8 附录中转载的安全合格牌照范例的第4行、第5行和第6行修正如下:
“最大营运总质量……….kg……….lbs
1.8 g的许用堆码载荷kg……….lbs
横向推拉试验力……….牛顿”。
9 附录的4至8项修正如下:
“4 最大营运总质量(kg和lbs)。
5 1.8 g的许用堆码载荷(kg和lbs)。
6 横向推拉试验力(牛顿)。
7 牌上所示端壁强度,仅在端壁的设计承受力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有效载荷的重力的0.4倍(即0.4 Pg)时,才应在牌照上进行标识。
8 牌上所示侧壁强度,仅在侧壁的设计承受力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有效载荷的重力的0.6倍(即0.6 Pg)时,才应在牌照上进行标识。”
10 现有10和11由下列替代:
“10 只有当批准集装箱单门营运时,才应在牌照上注明单门的堆码强度。该标记应为:对1.8 g的单门允许堆码载荷(…kg…lbs)。该标记应显示在紧靠堆码试验数值处(参见第5行)。
11 只有当批准集装箱单门营运时,才应在牌照上注明单门的推拉强度。该标记应为:横向推拉试验力(…牛顿)。该标记应显示在紧靠推拉试验数值处(参见第6行)。”
附则II
结构安全要求和试验
11 在第II章的标题后插入下列文本:
“一般规定
就本附则而言,下列定义应适用:
字母g系指标准重力加速度;g等于9.8 m/s2。
载荷一词,当用于表示物理数量单位时,用质量表示。
最大营运总质量或额定质量或R系指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的最大的允许总质量。字母R以质量单位表示。当各附则是以从该值得出的重力为依据时,作为惯性力的该力以Rg表示。
最大允许有效载荷或P系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额定质量与空箱质量的差,字母P以质量单位表示。当各附则是以从该值得出的重力为依据时,作为惯性力的该力以Pg表示。
空箱质量系指包括固定附属装置在内的空集装箱的质量。”
12 附则II(结构安全要求和试验)导言的第1句被修正为:
“在制定本附则的各项要求时,不言而喻,在集装箱作业的所有阶段,装有货物的集装箱的移动、定位、堆码和重力影响以及各种外力所产生的效应不会超过该集装箱的设计强度。”
13 第1节(起吊)的1(A)(从角件起吊),有关试验载荷和施加力的条文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内部载荷:
均布载荷使集装箱的质量和试验载荷的总和等于2 R。对罐式集装箱,当内部载荷加上空箱质量的试验载荷小于2 R时,应在集装箱上增加在罐箱长度上的均布载荷予以补充。
外部施加的力:
以规定方式(见“试验程序”栏)起吊总和为2 R的质量。”
14 第1节“起吊”,1(B)(采取其他的附加方法起吊)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 试验程序 |
内部载荷: 均布载荷使集装箱质量和试验载荷的总和等于1.25 R。 施加的外力: 以规定方式(见“试验程序”栏)起吊总和为1.25 R的质量。 内部载荷: 均布载荷使集装箱质量和试验载荷的总和等于1.25 R。对于罐式集装箱,当内部载荷加上空箱质量的试验载荷小于1.25 R时,应以罐长范围内的分布载荷予以补充。 施加的外力: 以规定方式(“试验程序”栏内)起吊总和为1.25 R的质量。 | (i) 叉槽举吊: 集装箱应放在与它处于同一水平面的横条上,横条应置每一个用来举吊装载集装箱的叉槽的中心。横条的宽度应与用来作业的货叉相同,横条应伸入叉槽长度的75%。 (ii) 夹钳臂位置举吊: 集装箱应放在与它处于同一水平面的垫块上,在每一夹钳臂位置下放一垫块。垫块的尺寸应与用来作业的夹钳臂的举吊部位面积相同。
(iii) 其他方法 如果所设计的集装箱以(A)或(B)(i)和(ii)所没有提及的任何其他方法在装载情况下起吊,则这些集装箱还应用相当于该种方法的加速情况的箱内负载和外加力进行试验。” |
15 第2节(堆码)的1和2修正为:
“1 如果在国际运输中出现最大垂直加速度显著异于1.8 g的情况,而集装箱又只限于在这种运输条件下才能可靠有效地使用,可以按照加速度的适当比例调整堆码载荷。
2 在成功通过本项试验后,可核定集装箱上允许施加的静力堆码载荷,并将其填写在安全合格标牌上“对1.8 g的许用堆码载荷(kg和lbs)”项内。”
”
16 在第2节(堆码)中,有关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内部载荷:
均布载荷使集装箱质量和试验载荷的总和等于1.8 R。罐式集装箱可在空载状态下试验。
施加的外力:
使4个顶角件各承受一个垂直向下的力,该力等于0.25 × 1.8 × 许用静力堆码载荷重力。”
17 第3节(集中载荷)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 试验程序 |
(a)顶部 | |
内部载荷: 无。 外部施加的力: 300 kg(660 lbs)的集中负荷均匀分布在600 mm × 300 mm (24 in × 12 in)的面积上。 | 外力应垂直向下作用在集装箱顶部外表面的最薄弱部位上。
|
(b) 底部 | |
内部载荷: 2个各为2,730 kg (6000 lbs)的集中负荷,各通过142 cm2 (22 in2)的接触面作用在箱底上。 外部施加的力: 无。 | 四个底角搁置在四个水平支承物上,使集装箱的底结构能自由挠曲。
一个试验装置,在其总接触面积为284 cm2 (44 in2)的两个表面上装载5,460 kg(12,000 lbs),即每个接触面积为142 cm2 (22 in2)的两个表面上各装2,730 kg(6,000 lbs),表面宽为180 mm (7 in),两个表面中心的间距为760 mm (30 in),然后应使其在集装箱的整个底面积上移动。” |
18 第4节“横向刚性试验”中有关载荷和施加的力的条文的标题和副标题分别被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和“内部载荷:”。
19 第5节“纵向栓固(静态试验)”中,有关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的条文被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内部载荷:
均布载荷使集装箱质量和试验载荷的总和等于最大营运总质量或额定质量R。对于罐式集装箱,当内部载荷质量加上空箱质量小于最大营运总质量或额定质量R时,应对集装箱增加补充载荷。
外部施加的力:
使集装箱的每侧承受等于Rg的纵向压力和纵向拉力,即作为整体而言集装箱底部的组合力为2 Rg。”
20 第6节(端壁)的第1款修正如下:
“端壁应能承受不小于0.4倍于最大许用有效载荷的重力的力。但如果端壁的设计承受力小于或大于最大许用有效载荷的重力的0.4倍,则此种强度系数应按照附则I第1条,在安全合格牌照上予以标明。”
21 第6节“端壁”中,有关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的内容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内部载荷:
使端壁内表面受到0.4 Pg的均匀分布力或集装箱的其他设计承受力。
外部施加的力:
无。”
22 第7节(侧壁)的第1款修正为:
“侧壁应能承受不小于最大许用有效载荷重力0.6倍的力。但如果侧壁的设计承受力小于或大于最大许用有效载荷重力0.6倍的力,则此种强度系数应按照附则I第1条,在安全合格牌照上予以标明。”
23 第7节(侧壁)中,有关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的条文修正为: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内部载荷:
使侧壁内表面受到0.6 Pg的均匀分布力或集装箱的其他设计承受力。
外部施加的力:
无。”
24 现有第8节(单门营运)由下文替代:
“8 单门营运
8.1 拆下一箱门的集装箱,其承受推拉力的能力显著减少并且其堆码强度也潜在减少。将营运集装箱拆下一箱门视为对集装箱的改装。集装箱单门营运须经批准。该批准应基于下述试验结果。
8.2 成功完成堆码试验后,可核定集装箱上允许施加的堆码载荷,并应在安全合格牌照的第5行下方紧靠该行处注明:对1.8 g的单门许用堆码载荷(kg和lbs)。
8.3 成功完成推拉试验后,横向推拉试验力应在安全合格牌照第6行“”下方紧靠该行处注明:单门的横向推拉试验力(牛顿)。
试验载荷和施加的力 | 试验程序 |
堆码 内部载荷: 均布载荷使集装箱质量和试验载荷的总和等于1.8 R。 外部施加的力: 使4个顶角件各承受一个垂直向下的力,该力等于0.25 × 1.8 × 许用静力堆码载荷重力。 横向推拉 内部载荷: 无。 外部施加的力: 从侧面推拉集装箱的端结构。作用的力应与该集装箱的设计要求一致。” |
试验程序应按2-堆码的规定。
试验程序应按4-横向推拉的规定。 |
附则III
控制和验证
25 现有第4节由下文替代:
“4 结构敏感部件
4.1 下列部件具有结构敏感性,应按下表检查是否有缺陷:
(i) | (ii) | (iii) | (iv) | (v) | (vi) | (vii) |
结构敏感部件 | 需立即决定停止使用的严重缺陷 | 需通知箱主并对运输采取限制措施的缺陷 | 第(iii)栏中缺陷出现时应采取的限制措施 | |||
空集装箱 | 载货集装箱 | |||||
海上运输 | 其他模式 | 海上运输 | 其他模式 | |||
顶梁 | 顶梁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60 mm,或顶梁部件的裂口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45 mm(见注1) | 顶梁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40 mm,或顶梁材料的裂口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10 mm(见注1) | 无限制 | 无限制 | 不允许底部起吊,只有使用无链吊具方可允许顶部起吊 | 不允许底部起吊,只有使用无链吊具方可允许顶部起吊 |
注1 对罐式集装箱的某些设计而言,顶梁不是重要的结构部件。 | ||||||
底梁 | 底梁的局部垂直变形长度超过100 mm,或底梁部件的裂口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75 mm(见注2) | 底梁的局部垂直变形长度超过60 mm,或底梁部件:a) 上缘的裂口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25 mm;或b) 腹板上任何长度的裂口或裂纹或开裂(见注2) | 无限制 | 无限制 | 不允许使用(任何一个)角件起吊 | 不允许使用(任何一个)角件起吊 |
注2 底梁部件不包括底梁下缘。 | ||||||
门楣 | 门楣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8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80 mm | 门楣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5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10 mm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无限制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无限制 |
门槛 | 门槛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10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100 mm | 门槛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6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10 mm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无限制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无限制 |
角柱 | 角柱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5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50 mm | 角柱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30 mm或任何长度的裂纹或开裂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无限制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无限制 |
角件和中间角件 | 角件缺失,角件的任何穿透裂纹或开裂,角件的任何妨碍系固或起吊的变形(见注3)或角件周围部件的焊缝裂口长度超过50 mm | 角件周围部件的焊缝裂口长度不大于50 mm | 如果破损的角件妨碍安全起吊或系固,集装箱不应起吊装船 | 起吊和搬运集装箱时应特别注意 | 集装箱不应装船 | 起吊和搬运集装箱时应特别注意 |
角件孔面的厚度减少至小于25 mm | 起吊和搬运集装箱时应特别注意。当必须使用扭锁时,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起吊和搬运集装箱时应特别注意 | 集装箱不应由顶角件起吊 | 起吊和搬运集装箱时应特别注意 | ||
角件孔面的厚度减少至小于26 mm | 当使用全自动扭锁时,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起吊和搬运集装箱时应特别注意 | 集装箱不应使用全自动扭锁 | 起吊和搬运集装箱时应特别注意 | ||
注3 如果角件的任何超过原平面5 mm的变形,角件孔宽度超过66 mm,角件孔长度超过127 mm,角件孔面的厚度减少至小于23 mm,则系固或起吊受到妨碍。 | ||||||
底部结构 | 两个或以上相邻底横梁缺失或从底侧梁脱落。底横梁总数的20%或以上缺失或脱落(见注4) | 一个或两个底横梁缺失或脱落(见注4) | 无限制 | 无限制 | 无限制 | 无限制 |
超过两个横梁缺失或脱落(见注4和注5) | 无限制 | 无限制 | 最大有效载荷应不大于0.5 × P | 最大有效载荷应不大于0.5 × P | ||
注4 如允许继续运输,必须防止已脱落的底横梁自由晃动。 注5 由于底部结构进行叉举的能力可能受限,需小心卸货。 | ||||||
锁杆 | 一个或多个中间锁杆失效(见注6) | 一个或多个外侧锁杆失效(见注6)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 | 无限制 | 该集装箱上不应堆装他箱。货物应利用集装箱框架进行系固,箱门不应作为惯性力的承力部件– 否则,最大有效载荷应不大于0.5 × P | 货物应利用集装箱框架进行系固,箱门不应作为惯性力的承力部件 – 否则,最大有效载荷应不大于0.5 × P |
注6 一些集装箱的设计和批准(在CSC牌照上记明)为在一箱门打开或拆下的情况下营运。 |
来源:交通运输部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