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木质渔业船舶的稳性和航行作业区域的请示的批复
2020-12-08
关于核定木质渔业船舶的稳性和航行作业区域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核定木质渔业船舶的稳性和航行作业区域的请示的批复
国渔检(法)[2006] 70号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核定木质渔业船舶的稳性和航行作业区域的请 示》(鲁渔检[2006]61号)收悉。批复如下:
船长大于等于12m但小于30m的木质海洋机动单甲板捕捞渔 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规定,稳性满足临时 简易稳性衡准要求的,其航行作业区域按照下述规定核定:
一、东海、黄海、渤海为距庇护地不超过n mile,南海为距庇护地不超过60 n mile。
二、对船舶技术状况较差的现有船舶,东海、黄海、渤海为距离庇护地不超过50 n mile,南海为距庇护地不超过20 n mi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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