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调解显实效 “一站式”服务解民忧
2020-12-29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嘉兴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通过微信与原告广州某供应链公司洽谈石粉运输业务,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石粉集装箱车船联运的运输配送服务。2018年10月开始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按被告要求安排集装箱装货发运,如约履行了运输义务后,被告至今未结清涉案运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所拖欠运费。
由于原被告间的业务洽谈和合同履行均系通过微信聊天和拨打电话进行沟通,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所寄发的运费账单也没能得到被告的明确确认,各方对实际运费数额争议极大,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运费及滞期费总额为244061元,而被告则称其仅欠原告运费56930元。此外,也因原告所举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零散不全,使得实际运费数额的认定工作异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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