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明天8月1日起实施!海事局详解长江干线大型船舶通航安全新规……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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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起,由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联合制定的《长江干线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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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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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左岸:高庄桥,右岸:三关碛)至江苏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联线间的通航水域内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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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大型船舶是指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尺度、吨位较大,相对于航经水域桥梁、航道及船闸等限制性通航管控节点通航条件存在较大及以上通航安全风险,在落实现行通航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实施管控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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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核心要点解读

本办法将大型船舶分为一般管控严格管控禁止航行三类(附表1),实施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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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控船舶

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存在较大通航安全风险,需严格落实现有通航要求,参照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详见附件2)提前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通航安全风险,通过桥梁、船闸等节点时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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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控大型船舶

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风险,除严格落实一般管控措施外,严格管控大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参照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详见附件2),结合船舶和实际通航条件,编制航行与作业方案并组织航运、港口、引航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评估,按照评估意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拟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的严格管控大型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填写《大型船舶进/出港信息单》(附件3),并通过“智慧海事”四直通道或其他有效方式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其中,由长江干线始发的大型船舶,应提前24小时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在始发地不属于严格管控大型船舶,但在航经部分管控节点时为严格管控大型船舶的,应向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由沿海或支流水域始发拟进入长江干线的大型船舶,应提前72小时向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航程小于72小时的大型船舶,应在进入长江干线24小时前向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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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航行大型船舶

船舶尺度(船长、船宽、吃水、水线以上高度等参数)超过通航限制性条件(航道可用水深、弯曲半径、桥梁净空尺度、可航水域宽度等参数)的要求,或经评估通航安全风险不可控的大型船舶,禁止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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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必读:如何快速适应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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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自查,规避航行风险

及时核对船舶尺度(船长、船宽、吃水等)与拟通过水域的通航限制(如桥梁净空、航道水深),可通过“长江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查询实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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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操作,做新规践行者

严格管控船舶:通过“海事通”APP或“智慧海事”四直通道提交《大型船舶进/出港信息单》,长江干线始发船舶提前24小时报备,沿海/支流始发船舶提前72小时报备。

一般管控船舶:通过“长江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查询实时通航数据(如桥梁净空、航道水深),在“船舶动态”模块勾选“风险分级管控”标签,系统将自动匹配通航限制提示。

 

宜昌交管,心系您的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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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安全提醒

船员朋友们,长江航运的繁荣安全,要靠我们大家一起维护。新规的实施不是限制,而是为了让每一次航行更安全、更高效。宜昌海事局全体执法人员将以“闻令而动、有呼必应”的担当,与您并肩作战,让我们携手共进,以规范航行践行责任,以安全抵达见证担当!

相关附件:

附件1 长江干线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受控大型船舶判定标准.docx

附件2 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docx

附件3 大型船舶进出港信息单.docx

 

 

来源:江海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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