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货主闻风丧胆的长江大盗5人受刑,最高7年半………

2025-09-11
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宣判武汉市首例长江流域物流盗窃案件

为长江物流安全敲响警钟!

图片
 
(图片来源网络 与本案无关)

 

案情

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等三人与14艘运输船的船主或船员(另案处理)相互勾结,提前获取货运船航线、货物信息,合伙盗窃物流运输中的大豆、玉米、小麦等农作物货物。

 

在每次运输船交付货物之前,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待运输船到达与其约定的水域,避开船上的监控,利用购买的散货船从目标货船上盗窃千分之二左右的承运农作物,后运至其他地点加价出售

 

有一些运输船船主在运输途中或卸货途中,自行盗窃其所运输的货物后联系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在明知这些货物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转移到自己的船上并进行出售。

 

被告人张某在王某等三人盗窃时帮助搬运、运输

 

被告人李某作为饲料站老板,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货物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帮助销赃。几人的行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盗、运、销”罪恶链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后,于2024年4月将五名被告人抓获。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等人盗窃货物共计260余吨,涉案价值达90余万元。

 

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无一人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图片
 

 法官说法

 

       在航运运输时,运输船通常会与托运方约定千分之二的自然损耗,这本是为正常运输损耗所设的条款,却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盗窃的掩护。由于被盗货物数量控制在看似合理的损耗范围内,收货方一般不会发现货物被盗。即便偶尔发现货物有所短缺,也往往误以为是正常损耗或者以民事违约进行处理。直到本案案发,许多被害单位都还蒙在鼓里,根本不知货物缺少系人为偷盗所致。

 

  本案涉案船舶众多,大量粮食公司、物流公司成为受害者,犯罪数额巨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携手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政策引导,促使全案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配合退赃,最终成功挽回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冲击,为维护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

 

条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江海云航

所有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规转载法律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