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这些违法违规操作,分分钟“吃罚单”(商渔船防碰撞处罚案例)…

2025-12-18

这些违法违规操作,

分分钟“吃罚单”

 
 
天津海事特别

 

 

为进一步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防范商渔船碰撞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梳理近年来商船的常见违法违规典型处罚案例。请航运公司、船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海上航行规则,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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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未按规定守听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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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0日,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潭籍散货船“祥某899”轮检查时发现,该轮仅有的一台VHF设备处于关机状态,船长负责船上VHF设备守听。该轮涉嫌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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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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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该轮相关责任船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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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中,该轮的具体违法行为是仅有的一台VHF设备处于关机状态,属于“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对于海上搜救和船舶交通组织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果船舶不守听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海事部门难以对船舶进行安全提醒,组织海上搜救也无法准确了解船舶遇险情况,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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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油船与渔船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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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1日约0222时,中国籍油船“鑫某19”轮在渤海中部水域与渔船“冀某渔02173”轮发生碰撞,“鑫某19”轮右舷船壳轻微受损,“冀某渔02173”轮沉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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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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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鑫某19”轮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规定,发生一般等级海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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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事故是一起双方互有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航运公司应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督促船舶及时召开航前会,组织全体航行值班人员学习渔船密集水域特点,评估碰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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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集装箱船与渔船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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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2日,中国香港籍散货船“金某某”轮在石岛东南约23海里处与“鲁某渔61027”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鲁某渔61027”轮沉没,5人死亡、6人失踪,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02
适用法律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六、七、八、十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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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金某某”轮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规定,发生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轮相关船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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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事故是一起双方互有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航运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两个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航次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持续完善岸基监控,加强岸基24小时值守,突出“黑色四小时”(凌晨0-4时)点验,严格做好商渔船碰撞风险管控,切实强化船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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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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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9月4日,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电子巡航检查中发现,游艇“某某海钓”航行期间未开启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某某海钓”游艇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02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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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依据上述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该游艇所有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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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中,该游艇的违法行为是航行中未开启AIS,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对于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果船舶航行中未开启AIS,海事部门难以对船舶类型、船舶动态的监控和掌握,组织海上搜救也无法准确识别船舶身份,严重危及船舶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建议与安全呼吁

01

船长应严格审核航次计划,尽量使用推荐公共航路合理制定航线,避开渔船密集水域,降低与渔船交叉会遇概率。

02

做好开航前自查。对雷达、电子海图、AIS、VDR、VHF、航行灯和声号等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可用。

03

组织开展航前会培训。全体航行值班人员学习渔船密集水域特点,评估碰撞风险,制定避让措施。

04

合理安排驾驶台航行值班人员。任何时候驾驶台应保持至少2名航行值班和瞭望人员。

05

落实进入通航密集水域和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前驾驶台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要求。在避让渔船过程中,避让严格遵循“早、大、宽、清”原则。

06

必要时船长上驾驶台。船舶航经通航密集水域时,应适当增加驾驶台值班人员。当驾驶员感到没有把握或避让困难时,应毫不犹豫立即呼叫船长上驾驶台指挥。


 
 
 

来源:江海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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