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的复函
2020-09-29
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的复函,
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的复函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有关事宜的请示”(浙渔检[2016]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要求,凡是不具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功能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的,应增配1台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鉴此,对在A1+A2+A3海区航行作业,选用双套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的远洋渔船,应配2台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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