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02 | 编辑:E航网 | 阅读:769 | 分享: |
甲航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8年被债权人向具有管辖权的A法院提起破产申请,A法院依法受理,并指定一律所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甲公司作为登记所有人名下有30余艘船舶,其中一批船系“挂靠船”,即船舶实际所有人出于营运需要等目的将船舶挂靠在甲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办理船舶登记,向甲公司缴纳管理费。
甲公司被申请破产后,“挂靠船”实际所有人开始着急上火了,纷纷采取措施尝试取回船舶所有权,有的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有的通过破产管理人向A法院提请取回该批“挂靠船”的实际所有权,由于案情复杂,过程曲折,法院目前还未有正式批复。
案情简析
本案焦点在于:一是该批“挂靠船”的实际所有人是否可以收回所有权?二是破产程序启动,一旦船舶实际所有人收不回所有权,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其实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船舶实际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取回船舶所有权,但目前来看,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费时费力费钱,同时面临一旦取不回船舶所有权而作为挂靠公司资产被清算抵债的风险。
几点建议
建议船舶实际所有人强化物权意识
一旦船舶登记在航运公司名下,航运公司作为登记所有人就可以无需征得实际船东的同意处分船舶,比如出售船舶、抵押船舶。我国法律规定船舶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若船舶被名义所有人出售,船舶实际所有人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就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同理,若船舶被抵押,而航运公司又无法按期还款或因经营不善进入法院诉讼、破产清算程序,哪怕是航运公司名下其他船舶因抵押等原因涉案,同一公司名下的所有船舶都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面临查封、扣押甚至拍卖,到时候船舶不仅难以正常营运,而且实际所有人在船舶上的相应权益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01船东不要为了获取经营资质采取“假登记”“假光租”形式
02船东应将所属的船舶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保护自己享有的物权,将船舶真实光租给有资质的航运公司经营,或组建成立航运公司取得经营资质自己经营,获取建立在本质安全基础上的更大效益
建议船民船企依法规范经营船舶
虽然通过挂靠方式航运公司可以向船舶实际所有人收取管理费,实现短期收益,但是弊端多多。
01船舶一旦发生责任事故,航运公司作为名义所有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02发生权属纠纷时,会被牵涉到诉讼官司中
03如果船舶不服管或公司“代而不管”,公司不仅要承担安全管理缺失的相应责任,且影响公司信用,在日益重视信用管理的社会形势下,公司及所管理的其他船舶运营发展、办理手续等都会受到影响
04挂靠行为本身与国家管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强化安全管理的主旨不相符
知识多一点
民间“挂靠”航运公司获取经营收益的情形不在少数,导致在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责任不明、船舶物权管理混乱、市场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假登记”“假光租”和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行为持严厉打击态度,已经实施或逐步探索如下举措:
强化航运公司自管,一方面利用有效的手段警示船舶权利人,提高权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加大航运公司监管力度,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航运公司和船舶切实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挂靠船”联管,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船舶登记和现场监管信息互通,强化信息共享、执法互动,形成监管合力
以信用管理为抓手,要求登记船舶相关主体作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逐步推行信用评定,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强化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与地方信用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信用机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压缩违法违规船舶生存空间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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