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交通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出台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厅水字〔2013〕230号),其中第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
十五)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收费。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为按次定额收取服务费,并限定额度。对航运集团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船舶资产划拔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以及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免于进场交易。
也就是说,原来国内船舶买卖交易的时候,需要开具船舶交易发票。而船舶交易发票的费用,都是和船舶交易金额挂钩的,交易服务费用的收取大概在船舶交易金额的千分三到千分之五不等。
这次的新规定,要求将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成按次定额收取费用了,并限定额度,这将大大减轻船舶交易双方在船舶交易服务费方面的开支。
另外,如果是集团内部之间的船舶资产划拨,以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所有权变更的,免于进场交易。
来源: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