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5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815 | 分享: |
申请人 | 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
具备条件 |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
提交材料 |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10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提交其加盖“适用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 证书费50元/本,1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40元/本,2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25元/本。 |
来源:维运网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