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5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624 | 分享: |
申请人 | 船员所服务的公司 |
具备条件 | 1、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4、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5、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
提交材料 | 特免证明申请报告(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办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免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 证书费10元/本 |
来源: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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