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0 | 编辑:E航网 | 阅读:689 | 分享: |
【案件回放】
陈某某为其所有的"宁高鹏3368"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某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该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2016年3月13日,"宁高鹏3368"轮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触碰事故,事发时在船船员三人均无适任证书。
Y海事局认定该轮当班驾驶员未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违规驾驶船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轮对上述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某就事故损失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陈某某遂起诉。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规定:"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案中,船员操作不当是导致发生触碰的直接原因,且船员没有适任证书、船舶未达最低配员标准,船舶不适航属于除外责任,故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长期以来,很多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企业、个人为降低经营成本,雇佣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或不按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船员,给内河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损害了内河航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16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展开有序良性竞争,指引港口、航运、造船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为平安黄金水道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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