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辽宁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辽宁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辽宁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负责对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辽宁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四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第五条 本港海船船员职务为:

(一)船长;

(二)值班驾驶员、值班水手;

(三)轮机长;

(四)值班轮机员、值班机工。

第六条 适任证书适用范围为:考试发证机关辖区水域,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七条 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八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本港海船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可以等同于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证书,但不能替代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签发

第九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除外)。

第十条 初次申请本港海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除外);

(七)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八)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九)适任考试合格证明(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除外)。

第十一条 持有有效的沿海三等及以上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的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持有有效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海船上从事有关甲板作业满12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直接申请签发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持有有效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海船上从事有关轮机作业满12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直接申请签发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请客船、滚装客船本港海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相应等级的海船上任船长满12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滚装客船本港海船驾驶员适任证书,满足晋升船长的要求,经过考试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担任见习船长3个月。

(二)申请客船、滚装客船本港海船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相应等级的海船上任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见习相应职务3个月;或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在客船、滚装客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足职务晋升的要求,经过考试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见习相应职务3个月。

(三)初次申请客船、滚装客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相应等级的海船上任相应职务满6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相应职务见习3个月。

(四)初次申请客船、滚装客船的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其他种类相应等级的轮机员适任证书或通过轮机员适任考试,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相应职务见习3个月。

上述其他种类海船上任职资历不限于近5年内。

第十五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持有本港海船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在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届满后3个月内向相应管理权限的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1. 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在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七条 未满足十六条规定的船员应当参加并通过相应职务的船舶管理科目考试后,可申请适任证书的再有效。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考试发证机关提交补发申请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2. 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3. 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遗失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九条 持有有效的本港海船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换发辽宁辖区其他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本港海船适任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一条 适任考试大纲及岗位适任培训学时要求见附件。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职责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一)申请船长适任考试,应当持有海船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本港海船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驾驶员职务满36个月;

(二)申请值班驾驶员适任考试,应当持有海船高级值班水手或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或者持有本港海船值班水手适任证书,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应当持有海船轮机员适任证书或本港海船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轮机员职务满36个月;

(四)申请值班轮机员适任考试,应当持有海船高级值班机工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或持有本港海船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申请适任考试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前,应当满足相应的适任考试资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试科目:

(一)船长: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

(二)值班驾驶员: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结构与货运、船舶管理;

(三)轮机长: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管理;

(四)值班轮机员: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际操作考试项目:

(一)船长:航次计划;

(二)值班驾驶员: 雷达操作与应用、航海仪器的使用;

(三)轮机长:动力设备拆装;

(四)值班轮机员:动力设备操作。

第二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各理论考试科目试卷分值为100分,其中除船舶操纵与避碰考试科目为70分及格以外,其它考试科目为6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下列信息:

  1. 有效身份证件;

  2. 所申考适任证书的职务;

(三)相应的岗位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九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考试成绩查询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条 考试发证机关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考生成绩在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辽宁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特定人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按照《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初次申请”是指第一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已经持有适用于客船或者滚装客船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职务晋升不属于“初次申请”。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六条 辽宁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适任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辽宁海事局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海船员〔2013〕174号)、《关于修改〈辽宁海事局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辽海船员〔2014〕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及岗位适任培训学时要求

 

 

 

 

 

 

 

 

 

 

 

 

 

来源:辽宁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