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上海海警局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关于清理取缔
“三无”船舶的通告
第2号
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 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上海海警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决定联合开展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 的船舶。套用合法或伪造渔船船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 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均按照“三无”船舶认定。
二、 禁止“三无”船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本市内河航道和 河道水域及滩涂、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
三、 整治范围内的“三无”船舶,属于乡镇船舶的,其所有 人应当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到属地乡 镇/街道进行登记上缴,其他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会同海事、,交通、农业农村等相关 部门依法处置。
四、 经公告逾期无人认领或未到相关部门登记的“三无”船 舶,将依法统一拆解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 担。
五、 海事、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公安、海警等 部门将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检查管控力度,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六、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船舶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