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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均由企业自行批复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通知指出,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料:

1.项目核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复文件。

2.采矿许可证。

3.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7.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新建和改扩建增扩资源项目)。

8.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9.合法的用地手续。

10.经会审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工程中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13.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

14.施工队伍进驻,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

15.其它有关材料。

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应具备上述2、4、5、10、11、12、13、14、15条。其中:涉及环境评价的,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新建井位于原合法用地手续外的项目应具备第9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由主体企业同时向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附主体企业开工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

通知要求,开工备案所附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资料的真实性由煤矿企业负责,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对建设项目开工具备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条件和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批复开工。

煤矿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备案后要尽快组织施工。自开工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报送未开工说明,具备开工条件实质性开工前应重新办理开工备案。在备案的施工工期内未建成的项目,应在工期到期前进行延期备案(仅提供延期批复文件和经会审的剩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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