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9 | 编辑:E航网 | 阅读:1307 | 分享: |
第五十五讲
有效应急演习训练的开展是做好应急处置的基础,通过演练能够保证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船岸双方能够迅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船舶和人员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本期安全正当时,将从岸基演练、船岸联合演习、指导船舶开展应急演练等方面,探讨航运公司如何有效开展应急演习训练。
「事故案例」
典型案例1
2018年5月18日约0300时,个体采砂船“粤东莞吹xxx”在珠江口白沥岛东北约1.2海里处(概位:22°00 . 690'N,113°47 . 196'E)采砂作业过程中倾覆沉没,船上9人落水,其中,6人获救,3人失踪,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为约210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2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调查报告显示:“粤东莞吹xx”轮出现进水险情后,负责驾驶和轮机值班的人员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停止采砂作业,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海水箱溢水,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
该轮泵机舱进水后,值班人员仅仅是开启抽水泵排水,而没有关闭泵机舱与空舱之间的水密门阻止海水进入空舱,也没有停止采砂作业,以减轻船舶艏倾防止海水箱溢水,应急处置措施明显不当。
案例二中,根据船员描述,在事发时值班驾驶员陈某按下警铃叫醒船员时,部分船员以为到达锚地抛锚,有的甚至没有起床,直到水手文某发现有水漫入生活区后大喊,船员才纷纷起床准备逃生,耽误了逃生时间;询问船舶管理员和部分船员,表示船上没有开展过实际性的应急演练,多为十分钟左右的安全叮嘱;驾驶员陈某陈述船员缺乏救生演练,导致对险情的应对不足;8名被救起船员中仅有1人穿着救生衣,船员陈述船员房间内没有救生衣,且逃生过程中存在救生圈无法取下使用的问题。
「规则原文」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训练和演习的计划。
「规则理解」
在船舶的营运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作出有效反应,避免或减少损失。
规则8.2要求为提高公司及船舶的应急反应能力,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均应进行应急反应训练和演习,训练和演习要按照制定的计划实施。
"训练"是指为熟悉应急设备及其操作而开展的练习,如救生艇筏的登乘、降落和离开,所有救生属具的使用,防火门的关闭及消防设备的使用等。"演习"是指针对某种紧急情况按应急反应计划进行的综合性演练活动,如消防演习、弃船演习等。
「有效开展应急演练的建议」
一、正确标识所管理船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公司体系文件应参考有关航海实践、指南或标准,针对所管船舶的特点,对船舶可能面临的紧急情况进行标识,并根据船舶营运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对每一种已标明的紧急情况,应制定船上应急反应须知。同时,针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体系文件应提供船岸应急反应的措施,指导岸基和船舶处理紧急情况,规定船岸之间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联系渠道应畅通、人员职责应明确(包含最高管理层和各岗位的应急职责)。
备注:在航运界公认的船舶紧急情况和应急演习中的项目至少包括:消防、救生、溢油、结构损坏、主机失灵、舵机失灵、电源损坏、碰撞、触损、搁浅、货物移动、货物散漏或污染、抛货、进水、机舱事故、人员落水及搜救、进入封闭处所急救、严重受伤、恶劣天气损害、船舶失去联系、暴力袭击或海盗行为等。各公司应根据经营船舶实际标识紧急情况。
二、根据标识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演习训练计划。
公司针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制定船岸联合演习以及船舶、岸基开展应急训练和演习的计划,确保训练和演习的要求以及周期符合强制性规定。
公司岸基部门(岗位)负责制订船舶应急反应演习计划,或对船舶上报的应急演习计划进行审核,并制订岸基、船岸联合应急反应演习/训练计划,演习计划应覆盖所标识的所有紧急情况。
三、船、岸规范开展应急演习训练。
根据体系文件中明确的应急训练、演习的实施步骤、内容和周期开展。
四、岸基应做好应急演习训练的监督指导。
公司应对船舶的训练和演习的有效性采取监控措施。岸基人员检查船上应急演习和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安全管理体系中标明的紧急情况;检查船上消防、救生和溢油应急部署表;检查船上应急训练记录;检查船上演习记录。
「常见问题」
岸基人员在应急反应中职责不明确(如仅笼统的制定了应急处置小组职责,未明确到各岗位),或职责与其他文件规定矛盾;
文件对紧急情况只给出了目前标明的结果,没有体现出动态标明;
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未制定应急反应须知,或须知内容过于简单,指导操作性不强;
应急反应须知中有明显削弱船长绝对权力的规定;
应急训练、演习的实施步骤、内容或周期等方面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规定要求;
未对训练、演习的效果评价做出规定;
未对船舶的训练和演习的有效性采取监控措施;
训练和演习混为一谈,只提出演习方面的要求,对专项训练没有制定具体要求。
岸基对船舶演习计划未审核确认,对时间间隔不合理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未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演习训练计划对已标识的紧急情况有遗漏,或未按计划开展训练和演习;
在公司岸基/船岸演习记录反映出船长绝对权力受限或没有反映演习实际情况;
船岸演习、岸基演练后未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岸基登轮检查未对应急演习开展情况、应急设备使用情况等相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未掌握所属船舶的动态并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没有执行相应调度值守制度;
船岸联合应急演习和岸基训练未按照要求执行,或未对开展效果进行评估;
对船舶报告的且需公司做出立即反应的紧急情况,公司未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未建立应急联系单或应急联系单未更新的。
船舶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演习和训练计划,或演习训练计划有遗漏;
船员对部分紧急情况的报警信号不熟悉;
不熟悉紧急情况下岗位职责和本岗位应采取的反应措施;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或现场实施的应急演习存在人员集合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规定携带器材等情况;
演习的周期、内容、步骤和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保存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记录;
船长未对演习情况进行讲评总结;
船员不能熟练使用相关应急处置相关设备。
编辑:广东海事局 王延磊
审核:郭伟斌、朱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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