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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


2017年11月8日,大连海事大学承担的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与大连海事法院联合举办专家研讨会,来自海事法院、海事局、渔港监督局、造船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与高校学者济济一堂,针对《海商法》船舶物权修改中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船舶物权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研讨会于上午9时在大连海事法院10楼会议室召开,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和与会者包括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教授、大连海事法院原副院长、大连海事大学关正义教授、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副院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副院长李志文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文军、黄芬和吴煦副教授、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孙光庭长、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信鑫副庭长、辽宁渔港监督局渔船渔港处吕涵处长、辽宁渔港监督局互保改革小组李志宏处长、辽宁海事局安全处陈峻先生、船舶处黄忠国先生,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法险部张国锋总经理、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办王微主任、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沙乐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的曹兴国博士以及大连海事法院的法官等。

研讨会由《海商法》修改课题负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和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信鑫法官主持,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副院长代表主办方致辞,初北平院长简要说明了交通运输部启动《海商法》修改研究的背景、《海商法》修改的原则,《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组长李志文教授介绍了船舶物权修改的进展、调查问卷统计分析以及船舶物权重大问题的研究成果等情况。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船舶物权问题单,分别从理论和实务操作角度各抒己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经过一天研讨,与会专家对下列重点问题达成基本共识:

1.关于船舶物权变动模式。认为依照国际船舶交易习惯和国际船舶物权变动模式通行做法,船舶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保持现行《海商法》的规定,采用登记对抗模式。

2.关于《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关系,经讨论与会专家和学者认为,在《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登记的规定应当针对实体法问题,而《船舶登记条例》应当对登记程序性问题进行规定。

3.关于船舶留置权。与会者认为船舶留置权的范围不应扩大,应限制在修船和造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同时物权法中的商事留置权也应当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此外,在间接占有人能否获得船舶留置权的问题上,认为间接占有人可以获得船舶留置权。在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都主张船舶留置权的情况下,同一船舶上只能设定一个船舶留置权,间接占有人的权益可以通过直接占有人行使留置权或者债权法律关系来实现。

4.关于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实现的方式,与会人员认为现有《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仅规定依法拍卖的实现方式过于局限,认为可以对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规定多样化的实现方式,既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对船舶进行折价、变卖和拍卖的方式,也可以经由法院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5.关于建造中船舶物权的讨论中,认为对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不应在《海商法》中做出硬性的规定,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利用合同约定来确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更为合理。为衔接造船人和定造人的利益,应当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作出限定,以避免船舶交接后因船上的负担而对定造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建造中船舶优先权,认为因与船舶优先权制度设立的立法政策不完全相符而不赞成对其进行规定。

当然,与会专家学者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包括:船舶能否善意取得、是否需要在《海商法》中引入《物权法》中关于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共有船舶份额抵押以及建造中船舶是否需要所有权登记等,均有待于下一步进行研究和商讨。

为期一天的研讨会紧张而有序,与会专家学者尽可能多地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对《海商法》船舶物权的修改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今后船舶物权一章的修改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海商法》修改课题组”

船舶物权小组

2017年11月9日

《海商法》修改专题

一、简报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共同海损分组研讨会简报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海上保险分组上海调研简报

货运组多式联运部分渝新欧调研情况简报

《海商法》修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海商法》修改海难救助章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海商法》修改船员章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在广州举行研讨会

“《海商法》修改审核研究”之旅客运输章分组调研情况简报

“《海商法》修改审核研究”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小组在京沪两地调研

修订《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讨论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审核研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大连海事大学举行

二、问卷

《海商法》修订调查问卷——船舶物权部分

修改海商法课题组——“第七章  拖航合同”问题单

《海商法》修订调查问卷——诉讼时效部分

问卷 | 修改海商法课题组——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修改海商法课题组——租船合同内容问卷

三、文章

王淑梅、侯伟: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侯伟:关于将内河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

郑志华:论中国海商法修订的技术路径

胡正良  孙思琪: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

蔡家祥:修改《海商法》要重在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产业

朱作贤:关于中国海上保险法律现代化的思考

司玉琢谈海商法

专家呼吁“海法”的回归——访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教授

司玉琢、李天生: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

张永坚:对完善中国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的思考

傅廷中:国际货物买卖法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对接机制之构建

邬先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行使

胡正良:中国《海商法》需要现代化

叶伟膺:参与中国《海商法》制定工作的回忆

梁慧星: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建议

朱曾杰:《海商法》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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