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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讨论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举行


时间:2017年8月13日

地点:厦门大学法学院419会议室

参加人:司玉琢、王彦君、初北平、李连君、许俊强、何丽新、邬先江、夏元军、陈亚、谢美山、李荣存、李澜、陈永灿、高枕


2017年8月13日,“修订《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讨论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419会议室召开。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王彦君教授、初北平教授,礼德齐伯礼律师行李连君律师,厦门海事法院许俊强副院长,和修订《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课题小组何丽新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邬先江副院长(宁波海事法院)、夏元军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陈亚法官(厦门海事法院)、谢美山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及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李荣存主任、李澜律师,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陈永灿律师,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枕律师共计14人出席本次专家讨论会。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智勇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讨论会由何丽新教授主持。

会议之初,厦门大学法学院李智勇书记、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李智勇书记对各位参会的嘉宾致以热烈的欢迎,并高度肯定了本次专家讨论会对海商法学科的建设发展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图一    李智勇书记致辞


司玉琢教授指出本次会议是一个务实的会议。首先,本次会议是海商法修订第一次专家讨论会议,能够向其他课题小组推广好的经验;其次,会议主题所涉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是海商法中的重点内容,需要重视;最后,海商法的第三次修订研究应在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所突破,本次会议亦是探讨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图二    司玉琢教授致辞

 

会议开始,进入讨论环节。首先由课题组负责人何丽新教授对课题组研究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主要涉及:1、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2、《海商法》第十一章与国际公约、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3、责任限制的主体;4、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5、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6、责任限制的性质;7、责任限额的提高问题;8、责任限制与连带责任的冲突问题;9、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问题;10、责任限制的适用船舶问题;11、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利等问题。

 图三    何丽新教授发言


在随后的讨论中,与会学者针对何丽新教授提出的“修订《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1)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否提高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提高到《修订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的标准;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即应该用1992年《海商法》的责任限额乘以通货膨胀率算出本次修法应适用的责任限额;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维持原责任限额。

(2)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实行单轨制还是双轨制问题,即“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是否纳入《海商法》统一调整的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3)关于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和效力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在《海商法》实体法上仍应保留责任限制基金的某些程序性条款。但针对《海商法》第213条和第214条,有学者认为第213条应当保留,而第214条应当放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考虑“破”和“立”的问题,即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尚未有类似规定之前,以上两个条款不应该删除。

(4)对于内河船舶是否要纳入《海商法》第十一章调整范围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从促进内河运输发展的角度,应该纳入第十一章的调整范围;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海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海上运输的问题,把国内运输也并入《海商法》,会出现问题。

(5)对于责任限制与连带责任同时产生时,是应该“先限制,再连带”还是“先连带,再限制”的问题,以及连带责任“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是否受到责任限制影响的问题,学者们各抒己见。

图四    会议讨论


下午,大连海事大学王彦君教授对上午会议内容进行总结,对何丽新教授汇总的调研问题予以充分肯定,基本覆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的问题;各位学者专家在上午的激烈讨论中也产生了很多新体会、新思路,使得建议更加优化、深入,会议效率显著;本次会议也为建议稿的撰写提供了初步的构思。

图五    王彦君教授总结


随后,下午会议继续步入学术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各抒己见。本次会议,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各位学者还是达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识:

(1)对于责任限制限额的变动问题,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这是属于重大变动,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掌握充分的依据后,方可进行变动。

(2)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航运大国,在对第十一章进行修订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和协调各有关方利益。

(3)关于《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多数学者认为应保留原条款的表述方式,给司法裁量一定作为的空间。

(4)航次承租人包括舱位承租人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与会学者认为有必要予以重点研究。

(5)责任限制基金一旦设立,应对各有关方产生效力,以避免在一次事故中出现多方设立多个责任限制基金的问题。

(6)对于移动式钻井平台和试航中的船舶是否适用本章的问题,学者倾向意见是予以适用,可在船舶的界定中予以完善。

(7)学者一致认为责任人本人的过错而导致丧失责任限制,应赋予责任保险人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不因被保险人丧失而丧失。

(8)关于“清污和打捞等产生的费用”,应单独增加一个条款,以明确是限制性债权还是非限制性债权。

图六    会议讨论


最后,“《海商法》修订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进行总结发言。初北平教授认为,本次讨论会得到了来自多个机构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各位参会嘉宾的发言都很有启发意义,通过深入交流形成了丰硕的思想成果。本次会议所讨论的热点问题,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修订《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任重道远。初北平教授对所有参会嘉宾、厦门大学法学院、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等的支持与帮助表达了最诚挚的谢意。

图七    初北平教授总结


为期一天的会议,日程紧凑,与会专家和课题组成员畅所欲言,讨论激烈,收获丰硕,为下一步课题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图八    合影


图:王鹏鹏/陈永灿/谢美山

文:孙菁/王沛锐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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