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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广州成功举办


2018年9月19日,由长江海商法学会、广州海事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广东省船东协会、广东省货代协会、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协办,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广州成功举办。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广州海事局、高等院校、仲裁机构、保险公司、保赔协会、船东协会、港航企业、货主企业、货代协会、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约70余人参加了会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杜以星出席会议并致辞。

杜以星庭长在致辞中从立法、司法、公平正义出发提出三个问题拉开了本次研讨会的序幕。一是《海商法》适用于内河在立法上有什么困难吗?他认为,《海商法》适用于内河,必要性是明显的,目前存在的困难主要是立法技术,立法技术的困难不能成为《海商法》不纳入内河问题的理由。二是《海商法》适用于内河对审理案件和法律适用有什么影响吗?他认为,《海商法》适用于内河,不仅不会对司法实践带来影响,反而可以解决目前司法中裁判不统一的局面。三是《海商法》适用于内河会导致公平正义受损吗?他认为,《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制度适用于内河,无论是国外立法经验,还是我国的现实需求,不仅不会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反而会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内河航运事业。杜以星庭长同时指出,《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要提高立法技术,不能简单移植复制,要与《海商法》制度进行深度融合。

广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玉飞在致辞中指出,“一带一路”,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契机,为海商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海商法》的修改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需要海商法理论界、航业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对海商法律制度各领域、各层面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统筹考虑,逐步形成完善成熟的《海商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振坤在致辞中指出,长江海商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特色鲜明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依托武汉海事法院广泛团结聚集国内海商法理论与实务专家,致力于内河航运法治和长江大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这次会议是长江海商法学会第一次走进珠江开展学术活动,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与珠江同行一起打造高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研究平台,为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对于在航运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内河航运法律规范不健全的问题,长江海商法学会积极呼吁《海商法》应扩大适用于内河,前期作了很多调研工作。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对《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为下一步《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研究工作建言献策。

长江海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协海事海商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杨运福在致辞中指出,我国不仅是海运大国,也是河运大国,对内河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充分、内河运输服务水平偏低、市场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我国沿海内河运输受《合同法》调整,没有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调整。内河船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不具有船舶船舶优先权,发生事故后案件处理难度很大。考虑到立法资源紧张,单独对内河运输进行立法,可能性非常小,如果能够在本次启动《海商法》修订之际将内河运输、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将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在主题发言环节,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侯伟从内河航运现状、存在主要问题、《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的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海商法》适用于内河运输、内河船舶的主要构想等方面,对《海商法》适用于内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要坚持“良法善治”的基本理念,提高立法效率,及时完善内河立法,规范航运行为,强化航行安全意识,促进内河航运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随后的自由发言阶段,由侯振坤副会长和广州海事法官协会秘书长、广州海事法院审监庭倪学伟庭长分别主持。与会代表发言踊跃,围绕着《海商法》扩大适用内河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展开热烈讨论,并就船员保护、责任限制、实际承运人、邮轮运输等许多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了意见。与会代表在发言中强烈呼吁应当通过此次《海商法》修改,将《海商法》相关制度扩大适用于内河,及时弥补现行法律漏洞,解决目前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内河航运健康有序的发展。

自由发言结束后,侯振坤副会长对会议进行总结。他认为,与会代表对《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达成高度共识,并提出有必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继续加强研究,为下一步课题组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海商法》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的问题在珠江地区引起了高度关注,也标志着对该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与成果。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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