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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从法院判例看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在生产作业中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船舶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依法认定和追究。下面从几起法院判例来看看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在生产作业中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01
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船员无驾驶船舶资格等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1

船员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

(二)疏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

船舶管理的疏忽

2

货物管理的疏忽

3

违反经营范围的责任

03
相 关 案 例

案例一:无证驾驶

(2019)浙0206刑初946号刑事判决

审理查明:

被告人虞某某为舟山市皓*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皓*17”船为该公司名下船舶。2018年7月7日1时56分,“皓*17”船在运砂作业中与“浙*渔油10688”船在舟山朱家尖海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船均不同程度损坏,“皓*17”船倾覆沉没,船上虞某、顾某和杜某三名船员死亡。被告人虞某某作为舟山市皓*海运有限公司负责人,明知虞某、顾某等人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不具备船员资质,仍招聘虞某、顾某等7人为船员。

 

判决结果:

被告人虞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无证运输

(2019)苏058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

审理查明:

被告人蒋某长期持有并经营一无证运输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业务,聘用无有效船舶任职资格的缪某、徐某、李某为船员。2018年1月21日4时8分许,山东省寿光博*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伟*9”轮由连云港开往灌河途中,在连云港港109号附近与被告人蒋某所属的无证运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伟*9”轮船船体损坏,该无证运输船舶沉没,船上缪某死亡,徐某、李某失踪。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违规载客

(2020)鲁0634刑初3号刑事判决

审理查明:

2019年5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和3名船员在不具有驾驶海上运输船舶资质和必备专业技能的情况下,驾驶“舟*668”干货船从山东省长岛县北隍城港出发,在停靠长岛县小钦岛港、大钦岛港装载货物时,范某作为该船负责人,违反货运船舶不得载客的规定,先后同意16名乘客登船随行。该货船自大钦岛港行驶至砣矶岛附近海域时,驾驶室后方突然失火,范某组织灭火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火情,在撤离人员时没有发出火灾和撤离人员警报,未组织对船舶相关处所进行全面检查,造成随船两人死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四:违法作业

(2019)闽018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

(2020)闽011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

审理查明:

“盛*116号”轮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与船舶经营人是温州市盛*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叶某航,总经理为林某荣),但实际由被告人薛某朋、薛某春、林某成、薛某勇、许某定共有并合伙经营。2012年8月24日,许*定代表“盛*116号”轮的全体所有人同盛*公司签订《协议书》和《运输船舶委托管理合同》,将“盛*116”轮挂靠在盛*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管理。2013年10月26日7时许,“盛*116”轮从福建福州松下海域载运海砂开往浙江省瑞安市航行途中,在松下人屿附近水域遭遇大风浪,船舱进水并导致船舶沉没,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被告人薛某春、薛某朋等人作为该轮的实际经营人,未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且参与违法作业;盛航公司未履行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

判决结果:

被告人薛某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薛某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叶某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林某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切勿以身试法!

编辑:广东海事局安全管理处
审核:郭伟斌、吴文正

来源:广东海事局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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