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713 | 分享: |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新的《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就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规定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3〕142号)同时废止。现发布最新版《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请相关机构及企业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
(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
(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
(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
(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第十二条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每年应当对照第五条要求自评上一年度公司安全管理状况的符合性,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相应的直属海事局报送如下材料:
(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评价表(附表6);
(二)公司上年度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
(三)上年度所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附表3);
(四)上年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如已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办理,应提交公司内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
(五)上年度所管理船舶所有水上交通事故(件)简要情况(如有);
(六)上年度内海事违法行为简要情况(如有);
(七)上年度公司履行船东责任保障船员权益的简要情况;
(八)公司所管理船舶的变化情况(附表4);
(九)上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违反检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如有);
(十)公司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诚信公司证书的情况说明(如有)。
鼓励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二)至(十)项材料。
第十六条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享受如下便利化措施:
(一)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规定的简化程序办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
(二)在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的船舶风险属性参数中的“公司绩效”按低风险船舶属性设定;
(三)除专项检查活动外,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对公司的定期监督检查不超1次;
(四)同等条件下,公司所管理船舶优先评选“安全诚信船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长优先评选“安全诚信船长”;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船舶检验机构对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优先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六)在符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在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为自有船员开展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
(七)优先选用公司推荐的所属人员为船员实操考试评估员;
(八)优先安排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员参加船员考试;
(九)自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资格满5年第1次换发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后,公司所管理连续超过3年及以上的船舶经安全管理证书审核发证机构同意,提交公司对船舶的内审报告后免除船舶中间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直接签注安全管理证书;
(十)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港航等单位开展贷款、安全生产责任险、航运经营、运力审批等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的信息。
新加入公司的船舶应在其公司通过下一次年度评价且加入一个年度后享受上述待遇。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如发生不满足第五条任一条件或以下任一情形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应提出撤销其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意见,并将《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申请表》(附表9)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由中华人民共和海事局直接作出撤销其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决定:
(一)未通过年度评价的;
(二)公司申报或年度自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故意漏报行为的;
(三)公司在一个年度无船舶管理活动的;
(四)公布评选或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现并经核实存在不满足第五条任一条件的;
(五)公司一周内同时发生变更超过50%主要管理人员或除新增船种以外公司触发初次审核的;
(六)公司管理存在社会负面反响较大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运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所定义的航运公司。
(二)所管理船舶是指航运公司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所有船舶,不限于《符合证明》覆盖的船舶。
(三)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超航区航行、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兼职、未按规定进出港报告、超载、船员配备不足(含船员服务于超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种类的船舶)、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向水域排放禁排污染物、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的行为。
(四)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未经申请即开展船舶改建、船舶检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船舶报废未报告船舶检验机构、涂改船舶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等行为。
(五)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兼职是指承担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存在船岸之间和跨公司兼职的情况。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通常指涉及指定人员、体系办负责人、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建立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档案,包括:
(一)公司初次申报材料;
(二)公司年度评价材料;
(三)主管机关公布评选(价)结果的文件;
(四)相关证书复印件;
(五)撤销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保存期不低于10年。
来源:中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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