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704 | 分享: |
新版《办法》将原《办法》和《程序》整合合并,调整了受理机构,取消了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权限,全部由直属海事局负责受理,严格并优化了评审条件和程序:
新增了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等要求,不发生被安全管理约谈,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将国内公司不符合情况不超辖区平均数,更改为不超全国平均数;
取消设滞留率的要求(原文不超全国平均滞留率的1/2),改为“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
将事故等级由重大事故提升为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向水域排放禁排污染物、未持有有效船检相关证书等纳入严重违法行为的范围,取消进出港查验,修改进出港签证为进出港报告;
新增“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严重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新增零缺陷率艘次等优中选优的要求,新增对初报公司现场复核、年度评价公司随机抽查的要求。
新版《办法》鼓励提交电子版材料,规定附件中优化相关表格信息填写以及第二十九条通过邮件、传真和信息化手段提交申报材料,不必当面提交、且不再要求提供多种复印件等纸质材料。取消了安全诚信公司证书船舶副本,便利船舶年度评价工作,不必每年从船舶收回证书签注。同时,参照符合证明的管理模式,允许公司留存证书复印件或电子件,不必为原件,从申报程序和日常管理上大大便利了相对人。
新版《办法》对诚信公司的便利措施从原来的4项的基础上,新增了允许公司自行开展自有船员知识更新培训、免去船舶中间审核等6项,合计10项,提高了公司诚实守信的积极性。此外,新版《办法》也对新加入公司管理享受优惠措施也提出了要求,要在加入管理1年且通过年度评价后才可享受。
为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氛围,新版《办法》倡导公司自有船舶自建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培养自有高级船员,并规定上述公司优先推荐参与诚信公司评选,不得推荐已自建体系但委托他司管理的公司推荐为诚信公司。同时规定,对撤销资格的公司如不交回证书的,按程序纳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惩治失信行为。若航运公司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故意漏报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推荐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资格。
此外,新版《规定》更加具体化了撤销证书的情况,明确了变更证书,如公司名的情况说明要求、相关定义及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违规兼职等相关信息。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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