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02 | 编辑:E航网 | 阅读:1510 | 分享: |
第五十九讲
随着《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在我国实施,部分航运公司建立、实施并保持了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 航运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那么航运公司如何持续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水平,如何确定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运行有效呢?本期通过安全正当时,与大家探讨公司如何有效、全面的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首先我们先看两个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经查发现的不符合情况案例:
案例一 —— 文件不符合案例
查《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SMP12)4.1.1“公司应召开SMS评价会议,指定人员组织安排评价会,会议审议指定人员和有关部门和船舶可能提交的各自评价报告或材料。”另查该程序和其他须知文件,未明确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频次和时机,不符合ISM12.3/NSM12.2的规定。
案例二 —— 活动不符合案例
查“广东XX航运有限公司”2020年安全管理体系性有效性评价报告及相关记录台账并访谈指定人员,公司开展有效性评价的输入内容未包括“粤广州货XXX”轮提交的“船长管理复查报告”。不符合《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SMP12)5.2.1“公司SMS评价会议对下列内容(但不仅限于此)进行客观评价:1、安全和环保方针贯彻和目标实现情况;2、上次SMS评价会议和管理复查会议的决定贯彻情况;3、 船舶提交的《船长SMS复查报告》……”的规定。
案例分析:
• 案例一中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未对公司开展有效性评价的时间和频次进行明确,无法具体指导公司开展有效性评价,而规则要求公司应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同的航运公司因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同而对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频次也有不同的规定,但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且通常安排的公司内审之后,外审之前进行。
• 案例二中公司进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时未按体系文件的要求对船长管理复查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的输入内容有遗漏,未能覆盖规则要求的所有内容,未能全面的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进行评价。
我们看看ISM/NSM规则对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规定。
• ISM 12.3:公司应当根据制定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 NSM 12.2:公司应当根据建立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是指针对公司通过收集客观证据来验证和评估已建立并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连续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以及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均对公司应开展有效性评价作出了要求。接下来就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目的、航运公司有效性评价如何开展、评价的后续处置措施以及有效性评价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参与评价人员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公司管理层及体系内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若条件允许也可邀请所属船舶船长和轮机长参加。
有效性评价的频次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应定期开展,其时间间隔以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初期阶段,有效性评价的间隔应相对短些,随着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不断提高,其评价的时间间隔可以适当调整,但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通常安排的公司内审之后,外审之前进行。
有效性评价的内容
(1)评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满足要求;
(2)评价体系运行是否严格执行公约规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并根据相关规则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3)评价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满足体系运行要求;
(4)评价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是否有效实施,包括审核计划、人员安排、审核内容的覆盖性、结论报告等内容;
(5)评价公司是否按规定制定船、岸培训计划,培训的实施和培训效果是否达到培训的要求;
(6)评价公司船岸应急准备和响应情况是否按体系要求执行,包括船岸联合演习、岸基训练演习、船舶训练和演习的计划及实施情况;
(7)评价船岸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及纠正措施情况,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纠正措施实施验证;
(8)评价船舶接受FSC/PSC检查情况,船舶是否对检查缺陷进行纠正,若属于不符合规定情况,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纠正措施实施验证;
(9)评价公司组织结构、行政管理、资源配置等与安全管理和生产环境的适宜情况;
(10)评价公司是否实现其制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目标的制定是否合适;
(11)评价公司所属船舶提交的管理评审情况,并将评价反馈给船舶;
(12).公司是否对上次有效性评价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落实相关要求。
文件方面
(1)体系文件对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输入/输出信息明确不清,内容混淆。
(2)体系文件未明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频次和时机。
(3)体系文件对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中提出要求和整改措施如何落实未进行规定。
(4)体系文件未明确参加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参与人员。
活动方面
(1)公司进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时,信息输入不充分,内容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2)公司进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只有有效性评价报告,而没有实际进行过程的原始记录(如会议过程记录等)。
(3)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中的评价结论不明确且缺乏依据。
(4)公司未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及时下发给所有相关部门和船舶。
(5)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未按要求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6)相关部门对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中提出的纠正措施没有安排跟踪验证。
(7)总经理或指定人员等最高管理层不了解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作用和结果。
(8)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未发放到船上,相应的决议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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