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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正当时 | 第六十二讲 某大型国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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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讲


引言

本期内容为某国际航运公司(简称ZYHT公司)年度审核案例,通过对审核情况的整体分析,详解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主要问题,综合评判公司体系运行有效性,为公司安全管理提出针对性建议。同时也希望案例中的审核流程介绍和实例分析,能够为其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和体系运行提供借鉴,起到以案为鉴、对照提升的作用。


01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主营特种船,经营管理多用途及重吊船、半潜船、汽车船等各类型船舶70余艘,其中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40艘;体系内人员2000余人,岸基9个部门、300余人。在满足ISM规则、ISPS规则、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等国际强制性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导入了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等管理体系标准,并以满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为前提,构建了QHSE管理体系,持有中国籍国际航线适用“其他货船”船种符合证明。该公司几经改制,曾经为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底蕴。


02
审核流程及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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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审核发证机构根据ZYHT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实际,调派具有不同专业背景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对公司实施年度审核。属地海事机构提前通过“公司安监”等信息系统将公司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信息收集通报审核组。

审核组报到后,召开第一次内部会议,审核组长针对公司去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后续处置、行政处罚和近期部海事局对公司滞留船舶的通报等实际情况,确定了审核重点、商定《审核计划》并分配审核任务。随后,开展文件审核,共发现一般不符合1项,列入问题清单17项,审核组开展第二次内部碰头会后,做出了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

审核组全体成员,ZYHT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层、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首次会议。会后开展了岸基活动审核,在部分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接受审核的情况下,审核员克服困难,通过与部门内岗位主管谈话询问、检查活动记录资料等方式,点面结合,进行了系统地抽样检查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活动审核开列一般不符合规定情况6项,另外列入问题清单10项。经过第三次内部沟通会议后,本次审核共开列不符合规定情况7项,均为一般不符合项,未发现严重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列入问题清单27项。

审核组与公司体系内相关人员沟通后召开末次会议,审核组长对审核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审核发证机构代表对近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重点进行了传达。公司副总经理代表公司管理层作了表态发言。


03
主要不符合规定及问题情况

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及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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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问题一

“玉衡xx”轮于2020年9月29日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2020年10月14日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两次被海事部门行政处罚,但安质部未及时掌握该船的行政处罚信息,也未提交《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处理表》进行后续处置。不符合《不符合规定情况处理操作须知(CI-D05-250)“4.1.3. 如下情况需提交《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处理表》……⚫船舶或船员行政处罚或被罚款的情况……”的规定。

分析

审核组对属地审核发证机构提供的安全情况介绍中提及的多起公司海事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抽查,岸基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及公司最高管理层均表示不知情,导致没有按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处置程序进行原因分析和关闭处置。

同时,公司未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该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也违反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改版、管理船舶的变化、公司组织机构和岸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及事故、滞留、行政处罚等信息向审核发证机构书面报告。”的规定。

不符合问题二

2021年6月24日,半潜船“祥xx”轮在韩国蔚山租用带缆艇浮装浮卸作业,但调度主管未收集带缆艇艇员名单、资质证书等资料,不符合《半潜船带缆艇操作管理规定》(CI-D08)“4.7 租用带缆艇作业前准备 4.7.1. 港口船长应掌握租用带缆艇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通知带缆艇参与作业的日期、时间、地点。租用带缆艇作业前应提供艇员名单、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资质证书扫描件或照片给调度主管/港口船长/半潜船船长......”的规定。

分析

2020年7月公司所属半潜船“康xx”轮作业时租用带缆艇翻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中安全管理建议提出公司应制定雇佣带缆艇的标准,严格执行招揽带缆艇的要求,公司也针对该事故修订了《半潜船带缆艇操作管理规定》,对租用带缆艇的资质、带缆作业要点等进行了规定。

但在活动审核中发现,公司租用带缆艇作业中仍存在管理漏洞,未能按体系文件要求对租家安排的带缆艇资质、艇员信息进行收集掌控。

不符合问题三

查《船员管理程序》(SP-007)及相关须知文件,未明确新聘和转岗船长的指挥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无法保证新聘和转岗船长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不符合ISM规则6.1.1的规定。

分析

公司体系文件在本年度进行了改版,审核员抽查发现,虽然公司对船员聘用、培训、晋升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文件中对船长指挥资格认定这一内容未明确。

按照ISM规则要求,船长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证明,并不等于已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公司应当从资历、业绩、决策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以确定船长的指挥资格。在体系文件中,公司应确定“船长适当指挥资格”的标准,应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尤其是对聘用的船长进行考察和控制。

不符合问题四

查船管部2021年度“管船小组检查”计划,缺少“天惠”轮等部分船舶的检查计划相关内容,不符合《船舶安全检查操作须知》(CI-D05)“4.3. ...... 管船小组检查 4.3.1船舶管理部每年 12 月组织制定下一年度船管小组对船舶开展的“管船小组检查”计划。 “管船小组检查”应不超过 6 个月进行一次,一年内至少有2次......”的规定。

分析

公司文件规定,“管船小组检查”由船舶管理部海务总管、机务总管、政调主管或人教主管等检查人员组成的管船小组登轮进行,是公司岸基检查指导的重要形式。审核员抽查发现,年度计划中部分船舶的检查计划时间、内容为空白,有遗漏情况。

不符合问题五

查《应急演习演练操作须知》(CI-D05)及相关体系文件,缺少岸基如何定期开展应急演习训练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实施步骤、流程、周期和内容,不符合ISM规则8.2的规定。

分析

文件中没有明确岸基开展定期演习的具体要求,仅在《应急演习演练操作须知》中对个别紧急情况如船舶失联、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开展岸基年度演练,未能系统的规定岸基演习如何实施。按照规则要求,公司岸基应根据岸上的应急计划或预案定期开展训练和演习,以提高岸基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如机务、海务部门分别开展对某船的资料、布置图、某航区的海图及相关表册准确迅速索取的训练等。

同时,通过活动审核也验证了文件发现的问题,对岸基演习训练缺少统筹安排导致活动中也未制定计划并实施,对个别文件提及的应急演练也出现了遗漏,如2020年至今岸基未开展船舶失联应急演习演练,不符合《应急演习演练操作须知》(CI-D05)“4.19. ...... 船舶失联 4.19.1..... 每年岸基应进行一次船舶失联的应急演习和演练......”的规定。


04
安全管理建议

此次年度审核虽未发现严重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但体系运行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审核组结合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和公司实际提出以下五点安全管理建议:

(一)公司管理层应提高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视程度,最高管理者是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其安全管理观念的转变程度和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体系建设及运行的成败。

因此,最高管理层应以身作则,熟悉安全管理体系中职责,落实按体系文件要求,带领公司实现对船舶的岸基支持并对船舶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同时充分发挥内外审、有效性评价及复查等的作用,推进体系运行的不断完善。

(二)应根据体系文件新改版的实际,认真梳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根据体系内的部门及岗位设置,理顺相关须知文件职责分工,明确新聘和转岗船长的指挥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规范岸基应急演习训练相关程序、须知文件,提高体系文件的可操作性。

(三)要切实吸取去年公司人员伤亡事故教训,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做好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同时,应举一反三,根据经营管理船种特点,对关键性船上操作的标明、操作须知指定、适任人员熟练执行及操作方案的持续修订更新等环节全面分析,排查隐患,严格规范船舶关键性操作。

(四)加强岸基部门对船舶的监控力度,落实对船舶行政处罚等安全管理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和整改验证。新海安法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了海事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公司指定人员、海机务主管及岸基各岗位人员应通过多种监控途径,及时掌握船舶滞留、行政处罚等SMS信息并按规定上报主管机关,落实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分析、整改、验证和关闭相关程序,实现安全管理闭环。

(五)强化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规范管理,岸基主管部门应认真制定船舶检查计划,登轮检查中明确检查内容、范围和标准,注重检查质量。同时对船舶维护保养计划及执行情况严格审核,确保设施设备特别是关键性设备的维护保养符合要求


0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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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审核,审核发证机构针对性的调派了精干审核力量,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进行了重点突出、求真务实的审核,力求剥丝抽茧,为公司精准把脉。开具的不符合项及问题清单也切实反应了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力图通过审核敦促大型航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行业内发挥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


航运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海事部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履行公约和行政执法的要求,也是评判、指导航运公司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因此,希望各公司积极配合审核发证机构工作,主动借助外部力量客观评价SMS各管理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或文件要求,有效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编辑:广东海事局 王延磊
审核:郭伟斌、朱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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