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安全正当时∣第六十一讲 关于LNG罐柜船舶安全,您应该知道的八个方面知识




Image




第六十一讲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LNG)罐柜运输具有一罐到底、易储易运等优点,同时利用现有船舶和码头即可实现LNG的运输工作,较通过管道或LNG散装运输船方便快捷,且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载运LNG罐柜船舶的安全管理,国内起步时间较晚,可借鉴案例不多。

Image



Image

(一)国内首航。

2018年11月4日,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三部委联合批准的中国海油LNG罐柜首船试运(洋浦-龙口-锦州)成功实施,搭载130台LNG罐柜专用船“乐从”轮顺利从海南洋浦港起航,11月11日到达山东龙口港卸载65个罐柜,航行1627海里;11月13日到达辽宁锦州港,并于当日采用车船直取的方式将65个罐柜全部卸货,航行220海里,此次试运成为国内首次利用LNG罐箱将南方接收站富余产能大规模运往北方地区的有益尝试,开启了“南气北运”新篇章。


(二)多式联运。

2019年6月20日,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在北海LNG接收站首次采用LNG罐式集装箱为广东清远用户供气,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石化LNG多样化充装运输模式,推进实现多式联运、一罐到底的LNG运输新思路,为我国天然气供应的远洋运输、内河转售、南气北供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转运出口。

2020年1月14日,从中国北部湾港防城港始发,搭载5个LNG罐箱的“方舟21”轮抵达柬埔寨西哈努克港,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联手柬埔寨天然气集团(CNGC)首次实现中国对柬出口天然气。也标志着中国首批LNG罐箱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成功出口东盟国家。



Image
LNG罐柜船舶安全管理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

同时还应参考或遵守《SOLAS公约》《STCW公约》《CSC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MDG Code》(国际危规)等国际公约要求。而其中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为加强LNG罐柜船舶安全管理的最核心和最直接依据。


Image

建立并运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持有相应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具备一定数量的经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培训合格或者有两年及以上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岸基支持人员;近三年内,所经营的中国籍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无被滞留情况,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小事故或以上事故,未因安全管理问题被审核发证机构实施附加审核。


制定LNG罐柜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操作程序,并纳入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Image
除船舶正常持有的证书、文书外,每艘装运包装/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应具有按《水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分类的特别清单或舱单,列出船上危险货物的运输名称及其位置。上述特别清单或舱单可用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及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配载图来代替。


船舶应对以下内容加强自查,离港前将这些文件的副本送有关主管部门供随时使用:

(一)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二)所载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符合证明中列明。证书上是否载明可以装载2.1类货物,及其可装载位置。

(三)根据船上位置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配载图检查LNG罐式集装箱积载隔离位置是否符合适装证书(符合证明)及IMDG规则要求;如LNG罐式集装箱上方有装载其他集装箱或罐式集装箱,应核对其检验证书,确认罐式集装箱强度满足上方载荷要求;核对船舶资料中所载货舱舱盖承重能力,确认满足积载要求。





Image

(一)航运公司应对在LNG罐柜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进行LNG罐柜运输安全专项培训、考核或者评估,并留存相应记录,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2、LNG的特点与危险性质、LNG罐柜运输要求;

3、LNG罐柜装卸、载运操作规程和货物管理要求;

4、LNG罐柜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程序等。



(二)为提升船员相关应急能力水平,船舶除按要求开展消防、救生等通用演习项目外,还应按相关要求特别针对LNG罐柜货物开展火灾及泄漏应急演习,做好相关演习记录:

 1、火灾应急措施要求:对LNG罐柜货物的火灾应急措施应满足IMDG规则EMS指南中F-D的要求;

 2、泄漏应急措施要求:对LNG罐柜货物的泄漏应急措施应满足IMDG规则EMS指南中S-U的要求。



Image


(一)LNG罐式集装箱运输船应密切注意周围航行船舶的动态,加强沟通联系,提醒周围航行的船舶注意航行安全;


(二)船舶应备好应急拖缆,做好船舶随时离开码头的准备工作,保持足够的船员值班,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离泊;


(三)作业期间船舶保持08和16频道守听,并向主管机关报送船上应急联系电话;


(四)作业期间不得进行影响船舶动力和操纵的检修作业,不得进行热工作业和其他影响货物安全的操作和维修,雷达和无线电设备保持关闭,甚高频调至低功率模式。

Image



Image

(一)

危险货物申报要求

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LNG罐式集装箱运输船舶进出港口时,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2、拟交付船舶载运的LNG罐式集装箱托运人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规定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手续。

(二)

积载隔离要求

考虑船舶装载其他货物类别,LNG集装箱罐式集装箱隔离应符合《国际危规》关于货物运输组件的隔离要求:


1、与1.1类、1.2类、1.3类、1.5类、1.6类和6.2类危险货物之间必须“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做纵向隔离”,即最小水平距离2.4m;


2、与1.4类、3类、4.2类、4.3类、5.1类、5.2类和7类危险货物之间必须“隔离”,即在集装箱船舶上必须隔开一个箱位;


3、与4.1类和8类危险货物之间必须“远离”,即在集装箱船舶上无限制;


4、与其他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Image

(三)

消防系统要求

载运包装LNG(2.1类)货物的船舶,除满足通用船舶防火灭火等消防要求外,还应符合SOLAS公约第Ⅱ-2章第19条中关于该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供水要求、着火源要求、探测系统要求、通风布置要求、人员保护要求、机器处所限界面的隔热要求、水雾系统要求、滚装处所的分隔要求。
Image

(四)

集装箱铭牌要求

1、每一个罐式集装箱都应在易于检查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配有防腐蚀的标牌,标牌上应以印戳或其他类似的方式表明下列内容:
(1)所有人信息;
(2)生产商信息;
(3)批准信息;
(4)压力;
(5)温度;
(6)材料;
(7)容量;
(8)绝热;
(9)允许可移动罐式集装箱运输的每种冷冻液化气体的维持时间;
(10)定期检查和实验。

2、铭牌应保证符合以下要求:
(1)罐式集装箱铭牌清晰易见;
(2)铭牌信息内容完整;
(3)如果采用经船级社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来代替上述定期检验,应在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附近处标注字母ACEP;
(4)实际维持时间应在罐体或者紧固于罐体的金属板上标注,实际维持时间应不短于整个装卸、航行及意外情况可能造成的延误等的时间。
Image


Image

(一)LNG罐柜船舶进出港口,未按要求办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交付船舶载运的LNG罐柜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三)船舶载运LNG罐柜的积载、隔离不符合要求。
行政处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四)LNG罐柜的标志、标记、标牌不符合IMDG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供稿:刘立鹏,莆田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
审核:郭伟斌、朱可欣

欢迎各位读者投稿,我们将积极回应。投稿请发:ism@msa.gov.cn,并请注明:“安全正当时”专栏投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航运安全新动态”无关。本公众号上的部分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公众号,我们在核实后将删除。本公众号所有文章均可转发,但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Image

航运安全新动态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