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777 | 分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的规定,现将中国籍海船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证书、文书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一、本清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二、船舶应持的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证书、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中船检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列清单将实行动态更新,由我局适时调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9月7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