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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船务公司因外部“不诚信行为”被丹东海事局函告


11月7日,丹东海事局收到了厦门某船务公司的回函。回函中说:我公司所属“嘉XX”轮船长对海事执法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带来了严重的廉政风险及造成不良影响”,已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共同构筑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这是自辽宁海事局发布《基层海事执法领域外部“不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丹东海事局首次因基层海事执法领域外部“不诚信行为”(以下简称外部“不诚信行为”)向船舶所属公司发出函告。

10月21日下午,丹东东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嘉XX”轮进行登轮检查时,该轮船长趁海事执法人员不注意,将2000元人民币现金塞入执法人员的执法装具包中。海事执法人员回到海事处之后发现这笔现金,立即按规定进行登记。

丹东东港海事处确认现金来源后将该笔现金退回,同时向丹东海事局纪检监察处报告。丹东海事局纪检监察处在履行有关程序之后向该轮所在船务公司发出函告,清楚阐述了外部“不诚信行为”对海事人员和船方的危害,要求公司加强对职工的教育管理,共同构筑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外部“不诚信行为”是指船舶、港航企业、船员服务(培训)机构、船舶和货运代理(中介)机构、水上水下施工企业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所做的诱发海事执法人员廉政风险和影响海事廉洁形象的行为。

风清气正的环境需要内外力量的共同维护,丹东海事局希望港航企业、船舶、代理机构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能够理解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与丹东海事一起,共同打造一个廉洁、公正、诚信、高效的海事执法环境和水上交通运输从业环境。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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