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9 | 编辑:E航网 | 阅读:944 | 分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 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 号)同时废止。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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