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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通航〔2015〕18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2015 年4 月14 日生效,为方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以下简称《等效证明》)工作,并发布有关工作要求(附件3)。现将签发《等效证明》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依照《<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 序》(附件1)具体开展《等效证明》签发工作。

二、《等效证明》依申请免费签发,与依《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三、申请《等效证明》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提供有效的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 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四、《等效证明》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

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等效证明》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含:1.《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序

2.《等效证明》模板

3.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 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4月3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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