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7 | 编辑:E航网 | 阅读:516 | 分享: |
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通航〔2015〕18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2015 年4 月14 日生效,为方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以下简称《等效证明》)工作,并发布有关工作要求(附件3)。现将签发《等效证明》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依照《<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 序》(附件1)具体开展《等效证明》签发工作。
二、《等效证明》依申请免费签发,与依《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三、申请《等效证明》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提供有效的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 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四、《等效证明》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
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等效证明》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含:1.《等效证明》签发工作程序
2.《等效证明》模板
3.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 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4月3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