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 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 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3月5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