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 2013 〕 184 号
湖北省黄冈交通学校、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重庆市万州技工学校、上海市交通学校、广东省交通运输高级技工学校、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京航海技术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广远职业技术学校、广州海运技工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1号令)以及《关于船员教育机构毕业考试替代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2〕440 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湖北省黄冈交通学校等12家船员教育机构毕业考试替代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各船员教育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各有关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抄送: 江苏海事局、广东海事局、长江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
附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同意湖北省黄冈交通学校等12家船员教育机构毕业考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