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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海船员〔2012〕17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行为,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员队伍,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有序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1日前已取得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外审员证书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相应的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和普通审核员证书。
      二、2012年3月1日在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中曾担任过审核组长的审核员,可直接换发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高级审核员证书。
      三、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发的《关于推进船员管理质量工作的通知》(港监字〔1998〕1号)、《关于建立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若干事项的通知》(港监字〔1998〕275号)、《关于发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员培训和发证规定>的通知》(港监字〔1998〕220号)和《关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及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审核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276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如下: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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