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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海船员〔2012〕25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规范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有序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港监字〔1998〕143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海船员字〔1999〕69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如下: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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