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关于建设法治海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水监体制改革以来,全国海事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海事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推进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十二五”时期,是海事攻坚、转型、发展、提升的关键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全面践行“三个服务”,推进“四型海事”建设,结合全国海事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大力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以法制建设为基础,规范执法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加快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主动服务,提高效率,着力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海事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海事建设。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末,建立较为完善的海事法律法规体系,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有效、正确实施;建设权责明确、程序公正、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机制,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建成“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海事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决策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满意度稳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立法,加快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开展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抓紧制定一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基本的、急需的法规,加快推进《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推动《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修订的立法进程。 2.加强地方海事立法工作。在维护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地方海事立法,为海事立法提供有益补充和经验借鉴。 3.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经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建立海事立法后评估机制。制定《海事立法后评估办法》,选择部分重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证评估,逐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5.建立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制度,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加强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每隔2年清理一次,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面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严格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决策权限,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细化决策流程、规则。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7.加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航运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8.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反映及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及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和完善。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决策的行为以及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文明公正执法。 9.进一步完善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滥作为。转变行政职能,创新管理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0.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细化行政执法流程,以推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为契机,全面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的每个环节,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杜绝执法流程设置的随意性。开展简化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简化的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建立、完善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1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办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相关制度。 12.加强海事政务中心建设,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完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政务中心职能定位,科学界定审批权限,完善办事流程,提高现场办结率。 13.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做好海事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的研究和软件开发工作,建设统一的海事“网上政务大厅”,做到统一用户、统一入口、统一表单、统一出口,推行网上审批、方便行政相对人。制定《海事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14.研究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制定在全国海事系统范围内实施的海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 15.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5个规范,制定《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签订文明执法承诺书,严肃整顿执法风纪,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仪表、举止、用语和装具使用等,坚持文明执法。 (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执法监督体系。 16.继续完善全国海事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制定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建立执法检查标准体系,建设执法检查随机试题库,强化执法检查结果应用。加强海事法制机构建设,科学设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建立完善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机制,建设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官队伍,解决“由谁组织督查、何时进行督查、由谁进行督查、督查谁、督查什么内容、督查的方式和方法、督查结果及其应用”等问题。 17.完善海事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实现海事执法考核评议与人事管理考核评议的有机结合。加强海事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发现的海事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率达到100%。 18.健全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明确评查标准、方式、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 19.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违法或不当的海事行政行为的报道、批评,及时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建立完善的海事执法社会满意度测评制度,引入第三方测评机制,海事执法社会满意度稳步提升。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20.制定海事“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海事法制理论研究,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事的良好氛围。 21.加强海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行业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掘并利用港口、渡口、码头、客船等交通场所在海事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阵地作用,扩大海事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海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22.创新海事法制宣传新形势、新途径和新方法,突出重点、培树典型,大力实施海事法制宣传品牌创优工程,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热爱法律”的氛围。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23.加大人员引进和培养力度,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和适任考试,探索建立执法人员随机考试制度。 24.加强海事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复议人员、督查人员的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确保年人均培训时间达到80学时。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七)健全协调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25.完善行政复议渠道。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设置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及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按期受理率和按时办结率达到100%,依法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建立行政复议案件与信访案件衔接机制,评估信访风险,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 26.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被诉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27.建立海事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科学界定海事行政争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针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主动进行调解。 28.加强海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研究制定海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杜绝以罚代刑和不作为,防范执法风险。 (八)加快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29.加强海事标准化管理及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海事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并确保适用性,为实现安全、清洁、便捷的水上交通环境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层次分明、科学有序的船舶安全与环保标准体系。 30.加快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建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全面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按照国际公约、规则的新要求,适时对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法规进行修订。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换版。对国内水域的航区进行详细划分、重新评定。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治海事建设的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扎实推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海事系统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有条件的设立单独机构,条件不具备的,要落实岗位职责,尽可能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对口的同志到法制工作岗位上;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法制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保障;要进一步提升法制部门的地位,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在法律把关、参谋助手、综合协调方面的作用;要关心和重视法制干部的培养锻炼和成长进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工作交流机会。 (二)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研究解决海事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和规范执法水平,加强对海事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总结推广行政执法中的好经验,研究整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价值导向。 (三)严格考核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根据本规划和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科学设定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严格进行考核。对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明显的单位、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好表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要精心组织普法活动,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形成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法治海事理论研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法制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事的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理论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事提供智力保障、技术支撑和理论支持。 (六)加强指导协调。部海事局法规处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意见实施情况评估。各局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部海事局相关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海事局报告。 加强建设法治海事,全面推进海事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事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海事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各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扎实工作,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全面高效服务航运发展、服务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