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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颁布之日起,原由各局自行制定报备我局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驾驶证,各局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确定是否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如下: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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